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我省近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不含房屋租赁),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该标准自11月1日起执行。这是继2006年我省将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由1000元调整为5000元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政策调整。
由于我省缴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大多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薄弱,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2万元,符合国家扶持中小纳税人的政策导向。据省财税部门测算,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2万元后,将惠及210179户个体工商户,占我省个体工商户总数的88.31%。也就是说,近九成纳入税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用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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