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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发布 明确信息公开时限

2011年12月16日09: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6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制定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于今日正式向社会发布。该指引明确了包括日常性及重大事件捐助信息、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多项信息公开时限。

  为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并就本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收了公众提出的大量意见和建议。

  该指引具体要求,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信息公开主体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指引提到,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指引要求,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信息公开主体应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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