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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特大涉黑案:李振刚获刑20年罚金过亿

2011年12月20日15:04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漫画/张建辉
漫画/张建辉

  19日下午,茂名李振刚特大涉黑团伙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振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等七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零30万元。同时被判刑的,还有团伙的23名成员,他们分别获1年9个月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从19日14时许开始,广州中院第一审判庭内逐渐聚集了百余名被告人家属。约14时30分,24名被告人被鱼贯押入法庭。随后,记录团伙全部犯罪事实的333页判决书中,法官仅宣读其中的犯罪事实部分就用了两个多小时。

  除判决书最后3名获判1年9个月、1年10个月、2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外,其余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要上诉。多名辩护律师认为量刑过重。

  据悉,李振刚团伙中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李永才、何铭杰、梁彬。另外,另案起诉的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程彬、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茂名公安局茂港分局原局长杨强(已被判无期徒刑)、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黄永华,也充当了该团伙的保护伞。

  李振刚其人

  据媒体报道,现年47岁的李振刚原是茂名电白县的一名教师。自1980年以来,他因多次参与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而被公安机关处理。1993年后,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在电白县坡心镇一带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开设赌局、放高利贷、绑架勒索、称霸一方。

  2001年,茂名公安局决定成立专案组侦查以李振刚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在此期间,李振刚收买、贿赂当地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

  2006年,李振刚当选茂名市第十届人大代表。此后,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保护伞的包庇、纵容下,以10%至30%不等的月息发放高利贷后利滚利,当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时,李振刚等人采取威胁、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债务人追债或逼债务人写借据,再伙同何铭杰、梁彬及严得等人,通过民事枉法裁判等手段,侵吞债务人的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

  2009年12月,李振刚因案发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被逮捕。

  被告人:李永才(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

  擅自隐匿李振刚三宗犯罪事实及相应犯罪证据,被判刑5年6个月

  法院查明,从1993年至2001年,以被告人李振刚为首的犯罪团伙在茂名市电白县坡心一带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绑架勒索。

  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查该涉黑犯罪团伙。专案组下设三个小组,其中,时任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的被告人李永才是材料小组的组长,工作职责是保管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制作法律文书等。

  经侦查,专案组发现并证实了李振刚涉黑团伙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绑架等的犯罪事实。李永才作为材料小组组长,在审查材料和拟写起诉意见书时,擅自隐匿三宗犯罪事实,且隐匿相应的证据材料未移送检察机关。

  侦查中,团伙成员蔡锋及陈亮均投案自首,茂名市公安局分别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李永才却故意违规,没有将这两人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中院认定,李永才滥用职权是导致李振刚及同案人谢木平、林卫庆、陈亮、蔡峰逃脱刑事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后,李振刚等人继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2年4月,李永才利用查办该案的便利,结识了不被起诉释放后的李振刚。2006年至2008年间,李永才采用以短期借款给李振刚等人,从中收取60%年息的手法,先后共17次从其本人和前妻黄某某的账户汇款给李振刚及其组织成员的个人账户共人民币674.35万元。随后,李振刚通过其组织成员的个人账户多次汇款到李永才及其前妻的账户共人民币759.2万元,李永才赚取高额非法利润。

  被告人:何铭杰(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民二庭庭长)

  被告人:梁彬(茂港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

  涉案人:严得(茂港区法院原院长,另案起诉)

  何铭杰、梁彬、严得参与了六宗民事枉法裁判案,制作了一系列虚假法律文书

  2003年8月,被告人蔡亚也、蔡港以人民币1480万元向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顺安公司)原股东购买了股权,用于开发顺安大厦商住楼项目,并协议决定,由被告人严太年挂靠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建公司)作为开发商承建该项目。

  2003年9月24日,顺安公司的股东变动申请获得核准。次年11月,因蔡亚也向顺安公司原股东支付了100万元转让款后无法支付其余转让款,顺安公司原股东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股权。

  2004年1月至10月,蔡亚也先后五次向李振刚借款200多万,利滚利导致本息达2300万元。2005年1月,李振刚强迫蔡亚也、蔡港伪造了23张面额均为100万元、以顺安公司名义借款的借条,然后,李振刚拿着借条到电白县法院提起诉讼,电白县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认定顺安公司应向李振刚还款2300万元,后来,电白县法院查封了顺安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但李振刚、蔡亚也、蔡港三人无视广州中院已作出的要求蔡亚也、蔡港归还顺安公司股权的判决,把顺安大厦商住楼项目交付茂港区法院变卖执行。时任茂港区法院院长的严得,指定执行局副局长肖广秀和书记员梁彬(被告人)执行,把顺安大厦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以人民币5434万余元变卖。

  顺安大厦变卖后,按法律规定,被告人严太年挂靠的三建公司对变卖款依法应有优先受偿权,而被告人李振刚、冯日进与时任茂港区法院院长的严得,密谋从中侵吞800万元。

  法院查明,2006年9月,李振刚利用被告人严太年欠其高利贷之机,强迫严太年虚构一张向冯日进(本案第三被告人)借款800万元的借据,再由冯日进向茂港区法院起诉严太年。严得指令被告人何铭杰、梁彬进行枉法裁判,梁彬以该院民二庭的名义制作了问话笔录、调解协议并让严太年签名,何铭杰签发了“(2006)茂港区法民初字第283号”的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2006年至2007年,茂港区法院从顺安大厦变卖款中先后支付了794万元给冯日进,剩余6万元作为法院的办案费用扣除。而冯日进把所得款项交给李振刚。在李振刚的指示下,冯日进还贿送给严得1万元。

  董柳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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