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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规:官员用公款送“红包”一律免职

2011年12月30日16: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12月30日电(索有为 粤纪宣)中共广东省纪委30日发布消息称,广东日前出台相关《意见》深入治理收送“红包”问题。《意见》规定,凡是官员有用公款赠送“红包”、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红包”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该《意见》称,广东将建立健全预防“红包”问题的长效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坚决清理“小金库”,切断“红包”问题产生的财源;加强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大节日前后财务开支情况和现金使用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以各种名目套取现金送“红包”行为;推行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对违规送“红包”的企业予以曝光,严格实行行业准入惩戒。

  《意见》规定,官员凡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一是用公款赠送“红包”,二是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红包”,三是授意或委托特定关系人收送“红包”,四是多次收送“红包”。《意见》还要求,对用公款送“红包”的,除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外,还要责令其退赔无法追回的“红包”款项。

  据悉,广东将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统一设立廉政账户,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当场退回的“红包”,应在一个月内上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存入廉政账户,并领取相关凭证,对没有全额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以及在收送“红包”一方接受调查后才上交或存入廉政账户的,仍按违纪论处。廉政账户设立后将向社会公布,廉政账户的存款将全部上交财政。

  另外,《意见》还要求官员因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婚丧喜庆等需要举办宴请的,事前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不得邀请下属单位员工和管理服务对象参加;鼓励民众等实名举报“红包”问题,经查属实的,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据了解,2007年以来,广东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及收送“红包”的案件共485件497人,涉及处以上官员142人。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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