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华美集团张克强、云南烟草兴云投资(以下简称兴云投资)原总经理董晓云等人涉嫌诈骗、受贿一案。公诉机关认为张克强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但几名被告人均不认罪。
张克强的辩护人认为,此案是由一系列民事行为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诈骗行为。从证据显示看,张克强等人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而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一般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此案中张克强等人也不构成犯罪。
庭审过程中,青海盐湖增资扩股有没有增设门槛,要求投资者必须是国营企业,及华美等收购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云信)合不合法等问题,成了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
焦点一: 青海盐湖增资扩股有没有设门槛? 公诉人指出,青海湖投资集团是我国最大的钾、镁、盐矿藏,目前已探明钾储存量是5.4亿吨,占全国总量的97%,是我国最大的,也是唯一的钾肥供应基地,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时由于资金不足,青海省国资委和青海国投决定增资扩股筹集资金,但明确要求增资扩股战略的投资者必须是国营企业。张克强等人是看到青海盐湖集团所属的盐湖钾肥这一只属于国家稀缺资源的国有股份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才一直策划要购买到盐湖钾肥股份。虽然华美集团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张克强等不甘心,于是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
“如果本案被告人犯诈骗罪,那他们是如何商议诈骗的?受害人是谁?受害人损失的金额怎样认定?”在庭审中,张克强坚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张克强的辩护人在质证阶段辩称,青海盐湖增资扩股的价格经过评估公司做出评定,是合法的。在青海盐湖集团作出的关于转让股权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说明股权不能转让给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更没有说明只能转让给国企。企业增资扩股寻找战略投资者,考虑的重要条件是企业有没有能力,解决青海盐湖集团需要进行二期开发的资金困难。而且青海盐湖方面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开始也没有明确说战略合作方必须是国企。
宋世新的辩护人则认为,公诉人所举证据,根本没有反映出本案所说的诈骗,所有的口供,不能证实公诉人要证明的观点。罗峰的辩护人则在质证阶段强调,兴云信当时投资盐湖,是出于处理不良资产的目的,是合法的投资。这个过程中,不管是宋世新、华美集团,其他公司和个人,大家是合作投资关系,基于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不存在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
也有辩护人认为,华美公司的成员和股东,他们购买股份所出的钱都是真金白银,没有假钞,公司成员在签订投资协议的时候,也同时签了风险自负的说明书,这说明当初投资这个项目是有风险的,跟公诉人起诉的不一致。
焦点二: 华美收购兴云信合不合法? 兴云信通过增资扩股取得青海盐湖股份以后,华美集团就开始收购兴云信,通过兴云信这个平台,成功获取青海盐湖的股份。 公诉机关举证称,华美收购兴云信以后,转手就把其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变卖,结果还亏损了一部分钱财,但即便亏损,也不能不收购,应为收购兴云信是华美投资青海盐湖必须经历的步骤。
在这个过程中,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为:华美集团在董晓云、崔伟的配合下,先与兴云信签订出资8050万收购兴云信的协议,然后通过中介人员伪造兴云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手续,在深圳市工商部门骗取了兴云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
为证实这一观点,公诉机关列举证人证人称:转让兴云信这个事情没有得到兴云投资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为此,张克强多次催促宋世新等人要抓紧落实。宋世新也为这个事情专门来昆明找董晓云。最终,董晓云让崔伟办好这件事情。崔伟曾供述,他因为办不妥这件事找过董晓云。董晓云当时就说:“他们生活在农村,我们生活在城市,你来深圳都这么多年了,还不明白,能有什么事情是钱解决不了的吗?”崔伟在供述中说,听到这话,他明白董晓云的意思,就是要采用非常手段来办理这个事情,于是,他后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个专门代办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业务员。通过这个业务员,他花费30万元左右,成功变更了兴云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来,这笔钱由宋世新报销。
对于这个问题,张克强的代理人认为,这件事情张克强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中。华美集团要收购兴云信,是因为兴云信的一位负责人曾说过:“到时候领导换了,我就只还给你们本金。”对华美来说,这无疑存在很大风险,所以必须收购兴云信。宋世新的辩护人则辩称,做这件事情的时候,宋在加拿大,根本不存在默认此事的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宣判。(刘玲)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