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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销售商获刑案发回重审 可能因量刑过轻

2012年01月11日03:40
来源:新京报 作者:朱燕

  本报讯 (记者朱燕)央视新址大火案余波再起,曾因销售以次充好的挤塑板,造成建筑外墙迅速燃烧,中山盛兴公司三名员工唐珠创、谷显树、李书志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终审判处2年半至4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昨日记者从代理律师处获悉,案件已发回二中院重审。

  重审可能因量刑过轻

  李书志的代理律师尹富强表示,前日,李书志的家属前往看守所迎接他2年半刑满释放,但被告知案件已经发回重审,李还需要继续羁押。随后律师向北京二中院承办法官确认了该消息。

  尹富强说,法院未给出发回重审的明确原因。他说,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对本案三人判处刑期明显低于法定刑,从轻判决的理由是“鉴于本案特殊情况”,但未详细说明。

  “突破法定刑的,应报最高院核准,有可能是没有得到核准。”尹律师说,央视大火案互相牵连,如果本案发回重审,其他案件也可能重审。

  法院曾减轻处罚

  案件材料显示,央视大火后,公安部消防局出具测试结果证实,事发现场提取的中山盛兴公司提供的挤塑板为B3级材料(B3级为易燃材料,持续燃烧时间长或延燃快),非合同约定的B2级。

  法院审理查明,时任中山盛兴公司副总经理唐珠创、项目部执行经理谷显树和质量员李书志,均未向雇主代表和监理公司上报。

  二中院一审认为,中山盛兴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挤塑板,销售金额达到100余万元,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唐珠创、谷显树和李书志分别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行为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决书指出,三被告人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案件特殊情况,依法对他们均予以减轻处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唐珠创、谷显树、李书志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专家说法

  不核准减轻处罚可重审

  昨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教授说,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以后,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二审法院提起审判监督,对问题案件再审,可以由二审法院再审,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再审。

  刘明祥解释说,法院发现问题案件,或是有人对案件进行申诉,也可以是检察院发现问题后抗诉,三种情况下都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刘明祥表示,针对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法院可以酌情减轻,但要报最高院核准,如果没有核准,判决则未生效,法院亦可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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