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未成年的儿子去网吧,再以未成年人不能进入网吧上网为由敲诈老板。此案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日,该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国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2011年6月一天下午,李国群与李建成、刀继春(均已判刑)商量后,决定让自己未满18周岁的儿子小李去网吧上网。随后,李国群等3人来到网吧,让刀继春进行摄像,然后以未成年人不能进入网吧上网为由,敲诈网吧老板李某。李某找李国群等人求情未果,迫于压力,只好给了他们4000元人民币。这些钱被李国群等人平分。事后,李某报案,李国群等人被公安干警抓获。
金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李国群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遂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尹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