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张璐)本市今年将在试点基础上推广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在三年内曾被媒体曝光的养老服务机构将失去“评星”的资格。市民政局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根据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将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并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需提供申请书、申请表、自我评价报告、组织管理机构图和相关证明等文件。在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中,申请的机构需填写各项细致的指标,如床均绿化面积、室外人均康复活动场所总面积、炊事人员每年体检率等。
据悉,市民政局和市质监局将共同组成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领导小组,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满一年后,可根据情况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星级评定。
据悉,去年市民政局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计划对评上一星至五星的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16万元和32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评定星级
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质。
2.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建立适用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参照国家服务业标准(GB/T 24421-2009)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业标准体系,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
4.近两年内,市、区两级行政部门各项工作抽查,未出现不合格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