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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粮食法公开征求意见 拟向社会开放市场

2012年02月22日07:40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作者:陈菲 王立彬

  我国首部粮食法

  现公开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记者陈菲 王立彬)为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部粮食法。2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在3月3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核心提示

  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要求粮食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产品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贯彻执行粮食法、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对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设置了“七不得”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在酝酿多年后,我国首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21日面世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着眼我国粮食长远发展,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作出规定,给13亿中国人口的粮食 安全带来了法律的保障。

  向社会开放

  发掘市场机制的潜能

  最近一个时期,国民经济重大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民以食为天,事关民生之本的我国粮食领域向社会开放,首次成为粮食法的原则之一。

  专家指出,我国一直以来对粮食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储备为辅的购销制度,同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政策。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市场机制的灵活性,自主企业的灵敏性,早已摸索出一条现代粮食安全之路。

  为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确立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专家表示,这表明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我国对粮食安全的自信,也对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出紧迫要求。

  从“量”到“质”

  粮食安全无小事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粮食的关注正在从“量”向“质”发展。

  “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加工原料,与食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包装、销售、进出口等环节质量安全(含卫生)监管。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的规定和粮食干预性收购、处置制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

  例如,征求意见稿要求粮食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产品,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者改善粮食收获、干燥和储藏条件,保障粮食产后品质良好。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生产流通环节也制定了安全方面规定。要求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包装粮食,等等。

  “省长”负责制

  粮食安全也要考核问责

  一直以来“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是解决我国粮食问题的有效机制。但好制度不能只靠红头文件、电视电话会议来贯彻来维持。只有从法律角度固定下来才能使其更有效更有生命力。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贯彻执行粮食法、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等。

  为确保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收购、加工许可制

  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流通

  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有序流通,征求意见稿对粮食流通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二是对粮食储存实行备案制度。三是保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四是粮食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定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专门对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设置了“七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恶意囤积哄抬价格;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新华社记者 陈菲 王立彬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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