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3月3日电(记者 程群)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未配备注册医师、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没有相应急救药品器材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办法》规定,违规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目前医疗机构名称混乱的突出问题,《办法》要求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不得冠以男子、男科或者女子等词语;不得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不得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等。
作者: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