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 王晓飞)因路灯关闭看不清路,导致刘女士骑自行车摔伤昏迷。经抢救后脱离危险。生气之余刘女士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和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索赔。
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然而,两被告却声称对于此事并没有责任。
2011年7月22日晚,刘女士骑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至丰台区太子峪村北口东700米处,因为路灯没开,看不见路,自行车前轮撞上路中凝固的水泥块摔倒在地,昏迷不醒。路过的好心人拨打110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后脱险。
刘女士认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和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作为管理部门,对其受到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余元。
路灯管理中心认为,刘女士所提供的道路交通认定书说明了刘女士在摔伤时,是由于路面的水泥块导致刘女士受伤的。而当时路灯并未发生过任何故障。
路政局也认为,涉案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按照北京市相关法规,并不属于路政局管理,应由丰台区市政市容委管理。
“4个路灯当时都不亮,我才摔倒,我不找你们找谁啊。”刘女士有些激动,双手比划着对两被告说。
刘女士的代理人提高调门称,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局对公路有管理责任,路政局不能以北京市的规定来推卸责任。
路政局的代理人再一次解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不适用于城市道路。涉案道路虽然属于城市道路,只是区级道路,不属他们管辖。况且道路本身不会出现水泥块,水泥块属于遗撒,“我们没有责任”。
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可以调解时,两被告均表示不愿意调解。
庭前采访
庭前,路政局的代理人早早来到法庭,看见旁听席上的记者时,他说,“来了记者也好,让百姓知道出了这事该找谁。”
本报记者追问,“应该找谁负责?”
这位代理人笑着说,“涉案地区属于丰台区市政市容部门管理,应该去找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