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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最高贪官案的非法证据之争

2012年03月14日11:22

  律政司援引“司法公正”请求高等法院复核,强调廉署获得陈裘大案的偷录、偷听证据不是非法证据,要求高等法院认可对陈裘大案件偷录、偷听证据,推翻区域法院永久终止聆讯的决定。

  律政司称,执法部门采取一些“特殊手法”进行调查,确有必要,否则很难对付一些狡猾或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同时现行法例并无任何条文规定执法部门(如廉政公署),在何种情况下才能用偷听或窃听手段获取证据,香港有必要进行立法,制定严格守则,以免再出现类似情况。

  廉署证据获高等法院认可

  律政司向高等法院寻求司法复核,高等法院同意了律政司的诉求,推翻了区域法院永久终止聆讯的决定,将案件发还区域法院继续审讯。2005年12月,上诉法庭裁定获准陈裘大上诉,撤销他的10项收受利益罪名,并下令案件发还原讼法庭重审。

  2006年9月29日,陈裘大在香港高院就11项公职人员收受利益罪重新受审,他独自到高院应讯,并否认全部控罪。陈裘大在被告人席上表现平静,边听案情边作笔记,累了便闭目养神。法官伦明高提醒五女二男陪审团,不要理会报章杂志和电子媒体的报道,应专注案中证供作判断,决定被告有否贪污受贿。

  陈裘大为应付本次诉讼,特地聘请资深大律师郭栋明出庭抗辩。辩方曾指偷拍侵犯私隐,争取将偷拍数钞票片段拒纳入呈堂证据,但申请失败。

  2006年11月14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房屋署前工程师陈裘大受贿案9项贪污收贿罪成立,监禁6年,追回110万港元贿款,同时丧失650万港元退休金。法官亦指出,陈裘大的行为未有损害房署工程项目的安全标准。

  主审法官伦明高形容陈裘大贪污行为如蜘蛛结网般,陈裘大位处蜘蛛网中心,四周收受承办商的贿款,当承办商遇到困难向他求助时便给他贿款,陈同时又向他们提出索贿要求。

  法官又指出,陈裘大身为房署总屋宇装备工程师,位高权重,月薪逾11万港元,受房署及公众的信任,却利用职权制造机会,不停收受贿款;而其中一项控罪,指他收受贿赂协助朋友的儿子取得政府合约工程师职位,代表其贪污行为扩张至另一新领域。

  法官指斥陈裘大的贪污行为严重违反诚信,罪责十分严重,贪污持续长达8个月,至少接受6名人士贿款达150万港元。法官重申,已考虑陈年届61岁,以往品格良好,至于健康欠佳,需等候换肝,并非减刑因素,实际上都是他贪污咎由自取。

  法官另应控方申请,按防止贿赂条例颁令要陈裘大交出实收的贿款104万港元,另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交出廉署在其办公室查获的6万港元现金。法庭拒绝陈裘大申请上诉时获准保释以便陈裘大就医。涉嫌向陈裘大行贿的被告黄洪基及余志伟后来向上诉庭上诉获准,获颁令永久终止聆讯,无罪释放。

  2008年2月,陈裘大向上诉庭提出减刑上诉,并披露其肝病恶化,并由其中一名儿子捐出部分肝脏以续命。不过上诉庭颁下书面陈词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判词称,现时难以找到比陈裘大更露骨的公共贪污案,如果再重审,刑期应比现在判处的6年监禁更长。

  2008年10月,由于陈裘大服刑期间行为良好,并且已服刑满一半,惩教署批准了陈裘大提出的“监管下释放计划”申请,如愿获提早释放,回家接受监管。他须做工作、住在家中及接受惩教署监管,直至刑满才恢复真正自由身。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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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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