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收不退”条款多属“霸王条款”
“订金一律不退”、“不予退还已收费用”……
“订金一律不退”“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这样的规定经常出现在一些消费合同中。昨天,本市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将这类“只收不退”规定列入“霸王条款”。
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房山法院的法官、区工商分局合同科、区消协人员以及部分资深律师共同组成。据该委员会组成人员、房山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波介绍,龙年婚礼很多,很多新人状告影楼“订金一律不退”属于霸王条款。经委员会审定,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订金具有预付款作用,消费者如果因合理原因取消预订,影楼应当退还;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影楼违约,则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不管什么情况下,“订金一律不退”,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霸王条款。
“只收不退”的规定也经常出现在一些留学服务合同中,许多留学机构在合同中明确“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这一条款。专家提醒,学生或家长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有类似表述的可以拒签,最好让留学机构改成比较合理的收费方法,如根据申请出国留学的进展程度收费等。
在“霸王条款”较多的健身卡消费类格式合同中,“退卡难”表现最为突出,不少健身机构对会员退卡设置重重阻碍。专家认为,应当允许会员自由退卡,退卡时俱乐部可扣除已消费时间的合理金额与相关费用,否则涉嫌强制交易。
另外,某医院在收费处张贴了一张“交费一律四舍五入”的告示,也遭到专家质疑: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平等关系,医疗费用应当遵照实际产生的费用交纳,医院可以自行决定放弃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但不能单方加重患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单方决定对收费进行四舍是可以的,但如果要五入,则必须经过患者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目前,委员会已把第二批霸王条款上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会根据专家意见,要求相关商家对涉“霸”条款予以删改,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卢涛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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