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查赵长青为何入编环卫所这一问题过程中,刘治国等人意外获悉,城管局依据了阜宁县的一份文件,他们通过关系拿到这份名为“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的文件后愣住了。
文件印发于2009年11月29日:“县各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对2004年11月11日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重新安置。”文件对安置方案细化为“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实行提前退休人员”、“重新安置人员”、“自主择业人员”四大类。
这份文件现在已经被阜宁县承认属实,记者研究后发现,争议之处在于两点——一是提前退休计算工作年限时,缓刑期视为连续工龄,核定退休费基数时则按规定扣除;二是重新安置人员安置办法。后者具体为,针对“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未达到退休年龄,也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接受重新安置,具有工作能力的人员。”安置规定:1)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回原党政机关或重新安置到党政机关工作,由主管部门安排到下属事业单位工作,无下属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推荐,个人联系接收单位;2)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安置;3)重新安置人员按新定岗位确定人员性质。
这份文件共印发10份,且未附带61名缓刑期满人员名单。刘治国等人后来打听到,宣读文件前,当地曾有过纪律宣布,要求“不得记录,不得录音,不得录像”。
“我们好不容易托关系拿到这个文件,乖乖!政府还能安置贪官?!”刘治国颇为惊讶,“县政府做了一件非常愚蠢的事情。”
接下来,他们查证出至少19名依此文件得到安置的人员,刘治国介绍:“很多都是受贿罪,甚至是窝案。但他们多有背景,安置时自己凭关系找接收单位。”
这19人名单中,记者看到因同一受贿案被判刑的阜宁县广电局原局长沈××被安置于文广新局,安置后退休;阜宁县广电局原副书记孙×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拿工资,承包广电餐厅;阜宁县广播电视台原台长魏×,安置于文广新局,安置后退休;阜宁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拿工资,具体工作岗位不详。
阜宁县城管局共安置4人:仇××,路灯所原所长,受贿罪,安置路灯所后退休;路灯所原财务科长曹××,受贿罪,安置路灯所后退休;公安局刑警中队原指导员孙×,受贿罪,安置在城管局下属单位路灯所,任办公室主任;赵长青,安置环卫所,吃空饷。
此外,阜宁县建设局拆迁办与阜宁县水利局、阜城镇政府也分别安置数名缓刑期满人员,其中阜城镇政府安置的两名受贿罪人员案发前都是其他乡镇的副镇长,安置后被指吃空饷。
对于这61人的安置,阜宁县相关单位的普通职工一直蒙在鼓里,知者虽不敢言,但背地里意见非常大。正因此,刘治国等人才最终从内部拿到了这些材料。
刘治国坦言,感情上很受伤害,简直不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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