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深圳公安部门拟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协助和配合城管综合执法,而深圳法院则拟设立城管综合执法法庭或者专业审判庭。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时隔1年之后,二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为解决长期以来对违法人处罚难问题,深圳将借鉴香港做法,建立公安城管常态化的协同执法机制和司法配合机制。
该条例首次审议是在去年8月底,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副主任李讯说,由于一审时各方意见均涉及执法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因此延迟提请二审。一年来,市人大组织了大量调研,特别是对国内外城市解决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研究。
“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是长期以来困扰综合执法的一大难题,由于执法人员对违法人无任何有效手段,处罚无法执行,导致处罚条款形同虚设,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在事实上没有受到任何惩处。”李讯说,不少委员认为,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突破和创新,立法的意义不大。因此,二审稿把这一难题作为修改的重点。
李讯说,目前解决对违法人处罚难的有效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建立以警察为执法主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将执法事项交由公安部门执行,这是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一种方式。二是借鉴香港做法,授予城管执法人员必要的手段和权限,并建立公安城管常态化的协同执法机制和司法配合机制。 “第一种方式是一种成熟的、规范的执法模式,应作为深圳改革的主要方向。但涉及执法体制的改革,影响面大、敏感点多,目前各方还未达成共识。因此,我们建议采用第二种模式,不改变目前的执法体制,着力对公安部门的配合保障机制作了完善和补充。”
记者注意到,这一模式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安部门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执法;对拒绝配合的违法行为人协助综合执法人员执法,甚至可以将违法人带至指定地点进行调查处理;对妨碍公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而在司法保障上,借鉴香港针对自然人一般违法行为设置快审法庭的做法,规定法院可设立城管综合执法法庭或者专业审判庭。
■其他新规
综合执法范围被首次立法明确
深圳自开展城管综合执法以来,综合执法的范围从最初的9项到最多时的24项,经历了多次调整。由于执法范围界定缺乏统一规范,调整随意性大,成为基层执法人员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为确保划分合理,此次条例首次将城管综合执法范围,限定在目前已有的职责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城管执法拥有查封扣押权
深圳综合执法开展以来,一直缺乏统一、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此,条例此次对上位法无具体规定的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包括查封扣押程序、物品处理程序等,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为法人、能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并在深圳有固定住所的公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条例还创新了处罚机制,对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为除可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款项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已有的法定措施外,还增加了录入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单位和社区等措施。
“城管警察”引争议
坊间担忧权力滥用
▶记者观察
尽管此次条例并未直接引入“城管警察”一词,但“公安部门设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助和配合城管执法”,仍让人不得不联系到一起。无独有偶,同一时间,在市人大审议的《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也对此有相同内容,在条款解读里则明确提到了“设立城管警察”字眼。 而这似乎意味着人大已逐渐认可这一模式。一时间,关于对于“城管警察”模式的争议再度在坊间被点燃。
事实上,早在2008年深圳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杨立勋就提出过《关于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议》的提案,建议由警察充当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认为这不仅可以较好地解决暴力抗法问题,还可以整合资源,降低执法成本。不过,这一想法因争议太大且不乏抨击声而最终搁置。
毫无疑问,警察协助城管执法是有利于解决自然人处罚难题的,但坊间却迅速提出三大质疑:第一,深圳因户籍人口倒挂严重,本身警力配置就非常紧张,是否还有人手可腾挪出来专门协助城管执法?第二,会否将现在的协警、协管员等人员编入城管警察队伍?会否出现警察把执法权“外包”给城管或其他社会人士的情况?第三,近年来城管已遭遇严重的形象危机,警察协助会否导致城管的权力扩大,埋下权力被滥用的隐患,进而加剧城管与被执法人之间的矛盾?
不过,也有一种声音认为,不需要对“城管警察”模式过于敏感。“警察协助城管执法,并非就是城管变成了警察或是有了警察的权力,而是双方各自行使职能,但一同处理一些违法事件而已。”一位网友表示,目前国内对“城管警察”并无准确、规范的解释和界定,而常说的“城管警察”,其实仅特指“城管与警察常态公务协助机制”,而这个机制已在全国约200个城市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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