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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9月实施 让无钱者说理无力者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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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30日18: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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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谈人物 蒲皆祜 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交谈动机
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
有人这样评价:如果说2002年因为出台了许多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百姓进入了法制高速发展的时代,那么,2003年就因为有了法援条例,中国百姓开始真正深入领略法治的平等精神。
《条例》赋予了公民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无论你是富有还是贫穷,你都可以平等地进入运用法律、操作诉讼的平台。
广东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1995年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8年11月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9年8月,广东省人大通过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6年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6万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广东的法律援助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呢?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广东法律援助工作的探索者、实践者、组织者———广东省法律援助处主任蒲皆祜。
什么是法律援助?每当举办法律义务咨询,总有群众热泪盈眶。 主旨:援助之手,慈爱之心,保障之盾
记者: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法律援助工作的?
蒲:从1996年年初,我就参与了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筹备工作的整个过程。从作为省司法厅委派的筹备人员之一,到后来担任了中心主任的职务,这几年来,我可以说是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的一个探索者,一个实践者,也是一个在具体业务上的组织者。
记者:什么是法律援助?其精神内核是什么?
蒲: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名片上都有着一样的标志,这个标志体现出“援助之手,慈爱之心,保障之盾”的精神。“法律援助”这个词,全世界各国给予的定义都相似:是国家为了保证那些无能力或者无完全支付能力的经济困难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予的免费或减费的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精神。只有通过国家的行为,为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才能真正体现宪法精神。
简单地说,法律援助是贫弱者的衣食,是无辜者的信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尺。
广东法援先行全国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广东模式”
记者:这几年,广东在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蒲:广东的法律援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广东模式”。
广东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始是以1995年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为标志,这也是全国第一家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在一批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努力下,到目前为止,广东省21个地级市和122个县(市、区)都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网络。
1999年8月,广东省人大通过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这标志着广东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2001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接着又制定了省法律援助处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目前已形成了有省人大立法、省政府规章、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规章制度四个层次的法规制度体系。
据统计,1997至2002年,广东省各级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共5802.33万元。六年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6万件。
记者:广东在法律援助方面有哪些自己的特色?
蒲:第一,广东最早确立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这个理念。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很好地借鉴国外、境外有益的经验,特别是当时香港法律援助署的做法,成立法律援助机构。这给全国提供了一种学习模式。
《法律援助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而广东在1999年出台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里,已经明确了这一点。法律援助给弱势群体讨回公道。 正是把法律援助行为确立为政府行为,使得政府有责任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保障、队伍保障和经费保障,并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保证了广东经济困难的老百姓获得法律的帮助,平等进入法律的平台,体现实质意义的司法公正。《法律援助条例》的第十条列出了六种民事、行政事项,规定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它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不少人为之振奋,因为其突破了过去仅在刑事案件范围内规定法律援助的限制。
然而,对于广东省来说,援助范围早已突破,甚至远远超越以上六项,比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等,早已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内。
第二,有效行使《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赋予的职能,指导广东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实践中广东省首先搞了几个“统一”:法院派人来,我们统一接受;对老百姓申请的案件统一审查;统一指派具体的律师事务所或者由中心的专职律师来办理案件;对案件实施统一的有效的监督。
第三,如前所述,广东在法律援助方面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规保障体系。
第四,广东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制度也是特色之一。省、市、县三级政府都提供了经费保障,把法律援助经费都纳入了政府财政预算。
同时为了保证经济困难群众不因地区经济的差别而得不到保障,从2001年开始,广东实行了财政倾斜的政策,采取给贫困地区拨给专项经费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这在全国其他地区是没有的。
另外,“广东模式”最成功之处还体现在很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办理,不仅仅依靠社会律师。我认为,专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效果卓著,从成本和质量上都有优势,应当还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发挥作用。
右图:
法援确定免费原则
下月起办理此类案件分文不取
记者:9月1日,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这和广东省原来制定的条例有什么不同?
蒲:我觉得最大的不同是全国性的条例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否则,除了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对律师并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法律援助提供的是免费服务。而在广东省的法律援助条例里,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收或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记者:你如何看待这个不同?
蒲:我赞同免费原则,因为实行减费原则,很容易引致怀疑:“你这个法律援助机构到底是政府的机构还是社会的中介组织?你既然收费,政府财政就可以不给你钱了嘛。”另外,减费援助还会跟律师事务所形成了竞争。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减费援助案件,就容易在利益的驱动下办一些有偿案件。
当然,全国性《条例》所指的“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应当是指“纯粹”的法律援助案件。因为,不完全属于法律援助条件的部分当事人,虽然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但可能也无法请到社会律师帮忙代理,最后还是要求助于政府,请求部分的法律援助。那么,他应当分担一定的办案费用,这完全符合立法要求的“法律援助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精神”。
问题是,这部分费用要怎么收取,收取的标准是什么,这有待立法进一步的规定。有人建议,可在这部分人申请法律援助时统一收个50、100元,或者在法院立案后收取,钱财也并非落入个人口袋,统一上缴财政。还有人提出设想,提供民事法律纠纷法律援助的,在胜诉以后,收取一定的比例归入法律援助基金。
百姓困境触动心灵
但法援工作者也有爱莫能助的时候
记者:六年来,作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你,接触的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让你感动的事情一定不少。
蒲:在这里,你经常可以看到:走投无路的群众频频下跪,他们一无所有,法律援助中心成了他们最后的一条路。这种情景每每都触动我的心灵。
记得在1997年,法律援助工作刚开展不久,阳江有几户人被有关部门拘留,我们的专职律师下去帮他们解决问题。全村人都跑了出来,在办案律师面前一齐跪下。最后,案子解决了,全村人在纸上按手印捐钱,每个人几元钱,总共才一百多元,这张签名纸现在我还保存着。因为它见证了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政策的正确性,见证了老百姓对法律援助的迫切要求。我舍不得丢。
记者:那有没有让你感到无奈的时候呢?
蒲:我们根据《条例》规定的宗旨来办事,即使再怎么带着感情干工作,但是仍然有些事情是我们爱莫能助的。每当想到这些,我的心就沉甸甸的。
有一个重庆的年轻人,叫肖传远,从消防部队转业后,在广州海珠区某公司打工,工作中不慎双目失明。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这个案子,但由于证据不足,赔偿始终没有拿到手。但他还是拄着拐杖,叫自己的小孩给他带路到法援中心,身上带着一块面包和一瓶矿泉水,一坐就是一天。他只想等待一个希望,可我们连一个希望都给不了他。
记者:这样的事情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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