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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长: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挤占法律援助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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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9日03:33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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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亦君
本报杭州8月28日电
即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今天下午,在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说,要从体制上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张福森说,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是《条例》的灵魂。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标志,是将法律援助从传统的律师个人慈善和社会道义行为发展为国家对公民的一项司法救济和保障措施。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其内涵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财政拨款。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完善相应的体制,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张部长强调,首先应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司法部已经明确授权法律援助中心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对于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考虑到我国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分级管理和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地方办理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和协调处理高级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和一些在本省影响较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但要明确不能由这些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办理。
其次,要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体制。《条例》中规定的“根据需要确定”,是指各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经济落后、律师资源稀缺、目前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确有困难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本部门内专门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机构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服务主体,没有层级差别。
张福森同时指出,贯彻执行《条例》必须坚持法律援助不得收取费用和搞有偿服务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免费服务,这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检察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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