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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座谈会之七:当心房屋留学中介坑蒙人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17日18:21  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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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19个省市“消费环境”消费者座谈会情况(之七)

  一、房屋中介方面的问题

  1、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

  (1)中介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有些中介公司利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欺诈消费者,在这类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常能看到带有显失公平的内容,如消费者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规定:“租赁双方见面,互留联系方式,即视为中介成功;中介成功不退费。”该合同对不成功的情况却只字不提。因此,消费者在签订中介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对条款逐字逐句推敲,特别要请中介人员书面解释那些含义模糊的字眼,还要注意合同条款中是否涉及中介不成功如何退款等。某消费者与某房屋中介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交纳了300元信息费,结果该中介机构两次给消费者介绍了无效房源信息,当消费者要求退款时,才明白原来先前合同中存在“圈套”。合同中规定,“如果乙方(消费者)对所提供的房源信息不满意,可多次来公司查询新信息,不再另收信息费……无论任何理由,所付信息费不退。”法律专家认为,此合同剥夺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单方面免除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2)合同设陷阱,坑蒙消费者。某些公司在《房屋租赁委托书》中设陷阱,这类协议一般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经营者的义务,也没有中介公司违约责任条款;协议中往往以押金、咨询资料服务费和代理费名义收取,在服务中大多规定:“交换联系方式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此“交换联系方式”意味着不管最后能否成交都算做“完成服务”,并可堂而皇之地占有“服务费”。更有的不法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相勾结,或是自己设“托儿”扮演房主,只要骗得客户看房,就可以骗得看房费和中介信息费。

  2、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侵吞“信息费”。消费者通过广告宣传单上的租房信息找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在支付了中介费后的第二天被告知广告上的房子已被租出,后来,中介公司带着消费者接连看了三处房子,消费者都不满意,并提出退款要求。但中介公司拒不退款,理由是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房源信息,已经完成服务。另据消费者反映,目前房屋中介的房源大多是从各种报刊上的出租房屋广告中相互摘抄,房源信息千回百转,其真实性、有效性毫无保证,于是就有了看房而等不着房主,或房子早已租出去的情况,消费者屡屡上当受骗。

  3、扣留“订金”。消费者在某物业公司租房,消费者交纳了200元的“订金”要求保留一周,第二天消费者经过慎重考虑不想租用该房,要求退还订金,但物业公司称已将200元交给了业主,拒绝退款。

  4、无房屋中介资格者混入中介市场。消费者反映,不少公司工商注册时没有“中介服务”项目,但是这些公司却以“信息咨询”为名开展中介业务。为此,消费者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为防止上当受骗,一定要认真查看中介公司的经营资格。消费者应核实中介公司如下证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经营项目中应包含“中介服务”);市国土房管局审核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此外对中介公司的实力和信誉也应心中有数。对中介公司提供房源的房主,也要事先查验身份证、房本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租房证明,避免上当受骗。

  二、留学中介方面的问题

  1、留学中介合同有“圈套”。部分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设置消费陷阱,单方面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坑害消费者。如,部分留学中介往往在格式合同中不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有些甚至故意隐瞒,消费者交了巨额费用,却上不成学,致使精神和财产均受到巨大损失事例屡见不鲜。一消费者为孩子在某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交了2500元报名费,中介机构书面承诺,如果学生英语考试合格,就给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如考试不合格,公司退回报名费,不予办理出国手续。当学生考试合格后中介公司让其签订已经拟订的格式合同,消费者看到格式合同上规定,“如果留学方出国后学习成绩不合格不能考入当地大学,那么就不能在国外久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要由刘某自负。”当初“办理出国留学”的承诺变成了“办理出国考试的机会”。因此,消费者与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文本时,一定要充分研究中介提供的合同内容,不能草率签字,关键部分要逐句推敲,避免产生歧义。

  2、部分留学中介机构骗人骗财。如今,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里,诸如“想出国留学吗?交钱吧,我们为您办妥一切!”等广告随处可见,这类广告大多说得天花乱坠,描绘美好前程,只谈成功,不谈困难,更不谈风险,消费者为自己或子女出国深造心切,很容易被“黑中介”的“美丽的谎言”所吸引,结果难免上当受骗。消费者反映,很多留学中介广告介绍与实际情况差别非常大。由于目前自费出国深造的家庭还缺乏与国外教育机构了解沟通的正当渠道和机会,某些中介暗箱操作,隐瞒甚至夸大国外学校的情况,消费者很容易受到中介服务机构的蒙骗。甚至,国内“黑中介”与个别国外大学联手蒙钱,让一些中国家庭上当受骗。

  另据消费者反映,“黑中介”一般名义上告诉为消费者办理的是学生签证,而实质是以因私出入境的名义办理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出国后一旦不能取得上学资格,消费者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

  3、留学中介管理存漏洞。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资质条件、收费标准、行为规范等应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与消费者签订的中介合同,也应使用能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范文本,文本中责、权、利要清晰透明。按照有关规定,合法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齐备三份重要证件:一是注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二是由教育部核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三是教育部门要求的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银行收据等“三证”。消费者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仔细验证其合法性,否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难以得到相应赔偿。社会各界应努力建立中介信用监督机制,定期公布中介业信用数据,方便消费者选择。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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