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4月12日讯】 红网4月9日以《不赔偿就曝光,一旅客向株洲火车站开出20万天价》为题,独家披露了郴州一旅客向株洲火车站索赔20万“清白费”一事,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搜狐网、新华网湖南频道、《当代商报》等媒体也进行转载。那么,旅客该不该向车站索赔20万呢?法律界人士就此事发表了不同观点,但他们一致认为旅客向车站索赔20万的行为有点欠妥。 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李建辉、易阳磊两位律师认为,株洲火车站如果是在雅座候车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这在政策和法律范围内是允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普通候车室和雅座候车室,所享受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是不一样的,既然雅座候车室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空调、软座、音乐及提前上车服务)优于普通候车室,并花费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那么,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也就无可厚非了。当然,收费也要得到物价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不可私自收费。 李建辉、易阳磊两位律师还认为,旅客卢德成的行为值得研究和探讨。首先,讨“公道”是他的权利,但不应把株洲火车站的一定“妥协”当成要挟的资本而狮子大开口;其次,他的行为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因为,他毕竟不是消费者代表,而仅仅只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个人索赔20万元于法无据;第三.卢德成到邮政储蓄所开帐号,乃至于到几里外的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并留下虚假地址,表明其有敲诈火车站的故意,而不是采取积极态度来配合火车站圆满解决此事。写信向火车站反映情况及讨一个说法是他的权利,但不应漫天要价。 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琼武、贺迎辉则从另一个角度发表了他们的不同看法: 一、旅客在车站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达成了铁路客运合同,铁路有义务按车票约定的车次、时间保证旅客安全,正点到达双方约定的终点站。株洲火车站应将卢德成按上述条件履行合同。 二、株洲火车站在卢德成已购车票的前提下又另行收取服务费,不交钱不准上车。根据《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无票乘车、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假如事实是卢德成反映的那样,他就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而株洲火车站不准其上车,这是一种典型的车匪路霸的行为,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卢德成如果要求株洲火车站赔礼道歉,退回被敲诈的10元钱并进行一定的补偿,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如果株洲火车站利用其铁路运输的垄断权并利用旅客已购车票急于到达目的的急迫心理,在公共场所大规模的向旅客进行敲诈勒索,其主要负责人应受到严厉的追查与遣责,而且应由其主管部门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进行道歉。卢德成要求赔偿20万元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此举欠妥,因为株洲火车站的非法得是属于其它被敲诈的人,如果找到这些人应退还给他们,如找不到应予以没收。 三、假如卢德成反映属实,株洲火车站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对广大旅客的公然侵权行为,虽然株洲火车站多次找卢德成对其赔礼道款,但株洲火车站未对所有受害人赔礼道款。株洲火车站仅安抚其中的一位抗争者,堵住抗争者的嘴,企图掩盖其非法行为。株洲火车站作为一国有单位,其设施的建设由国家出资,株洲火车站在国有资产上所为非法行为,应受到有关法律的追究。吁呼社会各界对株洲火车站等这一类现象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监督。(刘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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