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刑法硕士 、宪法博士,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晓阳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刘涌案发表如下看法: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上级法院(刘涌案即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有问题,有权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再审程序分为两种,即再审或提审,再审即要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刘涌案,提审即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刘涌案。在司法实践中,终审判决再审多采用终审法院再审,少数采用上级法院提审。问题在于刑事诉讼法中发现终审判决错误的程序并不明确,一般是由公诉人向上级法院反映,或由被告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审查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后,才启动再审程序。而目前刘涌不会对终审判决进行申诉,而媒体未披露公诉人辽宁省检察院向上级法院反映对终审判决意见,倘若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接到反映或申诉的情况下,主动审查终审判决要求再审的话,这是极罕见的。我个人几乎还没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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