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邓婷)近日,丰台法院对一起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零口供”案作出判决,曾在公安机关的12次讯问中均表示不知情,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拒不承认,在法庭上一再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涉案人吴家安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而法院最终定案的依据主要是嫌疑人身上的一张别人的身份证。 转自搜狐 去年5月9日,警方在吴家安妻弟的食品仓库内找到1.6万余张淫秽VCD、DVD光盘。其妻弟对警方称,这十几箱没有开封的货是吴家安的货。警方根据线索很快找到了吴家安,并从他身上搜出了一张名为“李海彬”的身份证,而纸箱外包装上的货物运送单上也写有“李海彬”的字样。 转自搜狐 在警方的12次讯问中,吴家安一问三不知,并自称身份证是被抓当天在汽车站捡的。与此同时,吴家安的4位亲属包括其妻子却向警方证实,货物是吴家安存放的。警方随后找到真的李海彬,他说自己的身份证早在1999年就丢了。 转自搜狐 在考虑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时,法院必须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传播行为的存在。为此,法官从北京远捷货运服务公司发现,这批淫秽制品是以美容仪的名义从广州发送至北京,收货人正是“李海彬”。 转自搜狐 丰台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吴家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家安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否认犯罪,法院对他的辩解不予采信。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