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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首页 >> 新闻中心 >> 争鸣:交通事故赔偿 “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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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山东出台交通事故赔偿新规]  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出台,5月1日开始执行。

[按受害人收入高低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

  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全文]

■ 赔偿标准:从区别城乡户口到区别收入高低

[案例:户口不同死者获赔差24万] 北京朝阳法院对一起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金某的家属获得的全额死亡赔偿金为40万元,而死者赵先生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全额只有不到16万元,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金某是城镇户口,而赵先生是一位农民。[全文]

[赔偿上的“两个标准”] 我国的“人均收入”标准有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而赔偿上的“两个标准”正是依托人均收入上的“两个标准”而存在的。换句话说,司法机关根据相应的“身份”,即“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对号入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来说两句]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 生命价值应该“天然”平等
  死亡赔偿只要以“收入”为标准,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平等就只能“同命不同价”;而要让死亡赔偿体现生命价值上的平等,就必须让赔偿标准与人的“收入差别”相剥离。一句话,如将“生命价值”建立在“人生价值”之上,并企图通过“人生价值”之间的平等达到“生命价值”之间的平等,则是十分荒谬的,因为生命价值是“天然”平等的,在这里不存在“附加值”。[全文][我来说两句]
■ “同命不同价”违宪

  “这种不合理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根源就在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条款。”“《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公民户籍为计算基础,区分城镇与农村,导致城镇与农村户籍的差异死亡赔偿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全文][我来说两句]

■ “同命同价”为何还要“附加值”

  “同命不同价”,这个由户籍诟病而产生的“衍生物”,曾经不知使多少“草根”感到无奈与心酸。而今,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这种敢于突破司法束缚,实践城乡“同命同价”的做法,着实让人欣慰。可是,细读新闻,笔者却发现这一“前无古人”司法实践背后还是有“附加值”的。[全文][我来说两句]
  [背景新闻:安徽交通事故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 专家:改革户籍制度是消除同命不同价治本之策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举行“‘同命不同价’与农民的平等权——直面户籍制度下的歧视研讨会”,与会的宪法学者、经济学家和律师呼吁,从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全文][我来说两句]
  [延伸:“同命同价”还应平等对待国人和外人]

交通事故赔偿
■ 争议不应只停留在道德层面
   争议城市和农村的“同命不同价”只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的“绝对判断”,而忽视了法律践行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在全国司法实践中按照恒定的“统一”标准,将产生更多的负面效应。

  从惩戒的角度来看,对城市和农村,全国各地的公民起的实际意义和效果也是大不一样的。这从侧面也折射出不公平。赔偿并不是生命的价格衡量。更为重要的是,赔偿的直接受益人是死亡者的家属,他们会用这笔钱维持或延续生活。如果死去的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这笔钱的多少对于家庭尤其重要,而不同地区维持一个家庭生活必需的资金是不一样的。[全文][我来说两句]

■ “同命同价”也不公平

  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

  谁都知道,我国的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相同的金额,在城市和乡村的实际购买力大不相同;城里人必需的生活支出比乡村人也高不少。也就是说,在同一起事故中,如果“城里人”和“乡下人”得到相同的赔偿,那么对“城里人”来说也不公平。[我来说两句]
  [相关: 高额赔偿可能引发恶性案件]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 比“同命同价”更值得期待的
  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为什么会形成这种悖论呢?问题就出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上。是这种二元结构给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个“两难选择”:左也不公平,右也不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其实,相比之下,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各种“二元待遇”要比“同命不同价”更具根本性和普遍性。

  目前,旨在填平城乡“鸿沟”的各项改革正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也已经吹响———在笔者看来,其目标比“同命同价”更值得期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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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调查:交通事故赔偿分级
您如何看待事故赔偿分级?
高收入者对社会作出更高的贡献,所以应该多赔。
这个规定无视低收入者权利,低收入者应享有平等权利。
不好说。

■ 网友酷评

·谁要是撞了比尔盖茨那就倒霉了

·不公平,如果是无业人员那不就少的更多了,命真贱。可以制定一个最低赔偿标准,在这个基础上根据一定的客观因素追加一部分补偿,反对以收入作为补偿标准,毕竟是要以命为本。

·这种法律很不合理!一个人的目前的收入并不代表一生的收入。如果一个穷人正好中了500万,那又怎么办?

·赔偿标准各省虽有不同,但中国人同命同价无人格差别是和谐社会发展的趋势,安徽等省已率先落实。[我来说两句]

■ 相关案例:
农村孩子的生命仅城里人一半?
交通事故赔偿

  同一条街,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农村户口,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应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全文]

■ 相关专题:撞伤不如撞死?
交通事故赔偿

  “撞伤不如撞死”大行其道 是因为一直以来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标准偏低   

□撞死成本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但这种提高也不过是将一条人命的最高价值提高到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

□撞伤成本
   救助受伤者,尤其是重伤者,长期的医药、护理、生活费用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

□案例对比

  比如,曾引起全国公愤的黑龙江宝马车撞死人案,死者家属获赔9.9万余元,“死者丈夫对此满意”。这个事件就是流行于交通肇事中“撞伤不如撞死”说法的典型诠释。[全文][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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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期 06-04-24 责编: 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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