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机密”人人有责
“机密”的限定与解释须清晰
几年前,刘德华拜师学“变脸”引起轩然大波。有变脸表演艺术家惊呼:“国家二级机密”变脸被流传。国家文化部相关部门表示,“变脸”并非国家机密。“力拓间谍门”也可看出,人们对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区别并不了解…[详细]
国家秘密的解释权归人大。是否定密、密级如何;如何定密、如何解密,这些规定不应该归属政府的行政部门。在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密级有争议的情况下,应通过的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详细]
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并不矛盾
只要定密与保密体制标准清晰、程序明确、救济顺畅
有关专家说,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一密定终身”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扭转传统定势,既利于国家安全与利益,又保障公民应有之权利…[详细]
传统强势保密文化、“斗争”经验、自身利益和过去的行政方式,都影响着“保密”与“知情”的观念。观念的变革说起来很容易,做起来可能很难,仍然需要共同努力…[详细]
有法学家指出,“一个人只有明确知道这是国家秘密,并在泄露它之后,才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普通老百姓常有两种“苦恼”,一是知情权不足,二是保密负担过重…[详细]
保守机密与信息公开也不矛盾
真正的“机密”越少界定越明,透明度就越来越高
“这个事我就不好再说太细”,这是记者今年年初在天津调查贷款道路通行费的收取情况时,从当地官员口中得到的一句答复。可见,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天平,依然向后者倾斜。因此,有的官员有的时候完全随心所欲的用“秘密”来搪塞,随意定密以防民、以设威、以自保,拒绝信息公开…[详细]
全国政协委员蒋洪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受制于《保密法》,“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实践中成了“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因此,现有各种保密条例得逐条清理,废除或修改与阳光政府和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款…[详细]
保密“退”一步,保密与信息公开俱“进”一步。内部涉密人的定密异议,外部不知情人的解密、知情申请,应有通畅渠道输送,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泄密要承担责任,随意定密、堵塞知情渠道,也应承担责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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