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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如一场充满悬念的世界杯球赛,香港2012年政改方案在“临门一脚”的时刻,出现“峰回路转”。立法会6月24日通过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的决议案,待行政长官同意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便可正式落实2012年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人增至1200人。终于打破了十年的政改闷局,虽然离最后的愿望还有距离,但至少迈出了一步。

香港政改是怎么一回事?
2012年的政改是要增加立法会的议席,向普选迈进一步
香港民众很重视政体的改革和手中的权利
政治体制改革不单是政坛的事,也是每个人的事
虽然是小步骤,但是一个方向
体制发展要一步一步来,不能操之过急
方案通过并不意味着最终胜利
起锚之后能不能扬帆 香港民众更盼望一个明确的路线图
 
香港政改是怎么一回事?

香港政改是怎么一回事?

2012年的政改是要增加立法会的议席,向普选迈进一步

    自从香港在1997年7月回归祖国以来,有关香港政治改革的争议一直是一个备受各方关注的问题。2005年12月,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第一份政改方案在立法会投票时遭到否决。五年后,香港特区政府再次推出政改方案,就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提出建议。

    港府推出2012政改方案之前已进行了为期约3个月的公众咨询,共收到逾4万份意见书。港府认为民意是清晰的,就是希望2012年政制能向前迈进,不要原地踏步,为2017年及2020年普选铺路。[详细]

香港特区2012年政改方案内容

政改内容 目前方案 政改方案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选委会委员  总数
行政长官选委会目前800人
增加至一千二百人
工商、金融界
200人
300人
专业界
200人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
200人
300人
人大、政协、政界
200人
300人
行政长官提名门槛
100人
150人
立法会选举办法
现时共有60个议席
增加10个议席,5个由全港市民一人一票选出,另外5个功能界别议席由330多万选民选出的区议员互选产生,不再增加选民基础较小的“传统”功能界别议席(后采纳民主党一人两票改良方案)。
香港政改核心问题:功能界别议席(存废)问题


 
    功能界别,俗称功能组别或功能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内,代表社会上某些职业而在特定公职选举中拥有投票权的类别。
    在现有制度下,例如从事卫生服务界、教育界及社会福利界的组别,少数选民有权以个人身份投票的之外,而其他的团体票选举模式,即从事该行业的一般雇员及从业员则并不具选民资格。因此,大部份功能界别只能代表该行业中的小部份,如通常是雇主,不能全面反映全体从事该行业的市民的意见。
    全港各合法企业和团体按行业分为28个功能界别,除劳工界别选举3名议员外各选举出一名议员代表本界别的利益。功能界别选举有各种方式的间接选举,大多数按一个组织一票方式选举议员,而非一人一票。
    功能组别的概念是在回归前由港英政府提出,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工商专业界在当时的立法局有一定的席位,这里面包涵了社会各界在选举方面“均衡参与”的意念。
 
香港民众很重视政体的改革和手中的权利

香港民众很重视政体的改革和手中的权利

政治体制改革不单是政坛的事,也是每个人的事

    香港实现民主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前提是香港方面先改革现有选举办法提出新方案供全国人大批准,否则继续按现有方案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因此,如果本次香港政改方案被否决,2012年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就只能按照现行办法执行,原地踏步,2017年就不可能在循序渐进基础上实现全民普选行政长官。

良好的政治环境对经济发展非常重要

    香港的政制发展要一步一步来,不能操之过急,如果是操之过急的话,可能造成的影响会更大。香港政制发展向前走应该是一件好事,但是香港政制发展不能脱离基本法以及在人大的框架下进行,香港的政制发展不单单政坛上面的事情,也都关系到香港的经济地位的问题,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对于经济发展是非常事重要的。

香港民众很重视政体的改革和手中的权利

    6月19日,12万香港民众头顶烈日走上街头身体力行“撑政改”,而立法会多个不同政见的党派及议员都愿意搁置分歧,亦让政改方案避免出现“为山九仞,功亏一篑”的流产结局。根据我们在香港民间的亲身感受,乔晓阳说,香港社会对于未来的政改方式确实有许多不同的意见。但是乔晓阳告诫说,这完全可以通过理性的讨论凝聚共识,不应该成为通过政改方案的障碍。

 
虽然是小步骤,但是一个方向

虽然是小步骤,但是一个方向

体制发展要一步一步来,不能操之过急

    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以”见到民主进程上的曙光”,来形容今次政改所取得成果,这次政改为香港政局打开一个新局面,只要良性互动能够保持和发展下去,日后香港人争取真普选之路将会较为好走。[详细]

体制发展要一步一步来,不能操之过急

    如果是操之过急的话,可能造成的影响会更大。在民主的道路上,愈激进不等如愈民主,声大不等如有道理,能够接纳不同意见,争取求同存异,才是真正的民主精神,体现开放社会的多元价值。既然谈论的是民主,那末谁也无法代表所有的香港选民。毕竟,在相同的目标下,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没有绝对的好坏,只有在某个特定的环境和时段,那个最为有效可行而已。

有所妥协,民主进程的一步,社会最大赢家

    批评不会让民主进步,但是不批评绝对会退步。激进冲击将来或可能无法避免,但香港整体却有望变得平和、理性与对话。但毕竟跨出建立互信基础的一步。曾荫权表示,有民调显示,七成市民支持政改方案,事实证明,单靠批评及口号,不会令香港的民主有进步。他并表示,若“泛民”再次否决政改方案,市民会感到非常失望,而“泛民”亦要负上政治责任。[详细]

 
方案通过并不意味着最终胜利

方案通过并不意味着最终胜利

起锚之后能不能扬帆 香港民众更盼望一个明确的路线图

    最重要的是,民主党及普选联的方案绝不是争取双普选的终点站,绝不是争取的最终目标。这个方案只是迈向真正双普选的一步。往下来的工作将会更繁重,往下来将要更卖力,往下来的挑战将会更艰巨。

香港民众需要一个明确的路线图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立法会通过政改方案的决议案后,还有“两部曲”要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需要经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亦需要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详细]

改良政改方案只是漫长路程的一步

    香港政制向前走的黄金机会之所以没有像五年前一样擦身而过,可谓是各方不懈努力的结果。靠的是市民的执着与坚持,决心与韧性,靠的是运用一切可用的策略提升市民参与。改良政改方案增加市民投票权只是漫长路程的一步,更重要的还在前头。[详细]

附录:香港立法机关变革史

不同历史时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港英后期

直接任命阶段(1985年以前) 立法会成立初期称定例局,后改称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当然议员、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及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组成。除了当然议员以外,其余成员皆由港督委任。
引入间接选举阶段(1985-1991)功能界别产生
1980年代后,中英谈判的进展表明大陆于1997年收回香港已成定局。为保护英国在香港的利益,英国当局决定引入民主因素制衡大陆回收香港后对香港的统治。1984年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绿皮书》,详列立法会民主化的过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选议席咨询公众。
1985年起,立法局首次推行间接选举。这次选举其中24名议员分别由选举团和功能组别选出,每类各选12名。其余非选举,主要为港督任命。
引入直接选举阶段(1991-1996)
1991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60名。第一次引入直接选举,泛民主派(此时泛民反香港政府)大获全胜。
1995年,全部议席全部透过选举(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一届立法局选举。功能界别30席+地区直选20席+选举委员会选举10席。

一、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六十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第二届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三十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六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二十四人第三届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三十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三十人。(二)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二、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三、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香港回归后

过渡时期:临时立法会(1997.1.25-1998.6.30) 非直选 香港临时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以全票制(每人最多可投60票)选出60名议员。 1996年,中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同时成立香港临时立法会(简称临立会),在第一届特区立法会成立前运作,以通过特区成立时“必不可少”的法律。
第一届立法会时期(任期两年。1998.7.1-2000.6.30)
地区直选20席+选举委员会选举10席+功能界别30席
稳定时期 (第二届立法会起任期四年,2006.7.1)
2000第二届立法会 地区直选24席+选举委员会选举6席+功能界别30席
2004第三届立法会 地区直选30席+功能界别30席
2008第四届立法会 地区直选30席+功能界别30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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