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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的秘密:从云南白药到性奴案无处不在

五花八门的秘密:从土壤污染到云南白药,涵盖各领域


云南白药配方也是国家机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保密法》授权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分别制定各个业务系统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据官方介绍,到目前为止共制定了89个具体范围,从土壤污染信息到到云南白药配方,“基本涵盖各行业、各领域”。

有些秘密确实很机密,有些秘密实在难成立

央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原副主任,因多次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15个业内人士故意泄露国家宏观经济数据,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残疾人黄某,拍下义序机场军用飞机的视频并上传至网络,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国家秘密切实的涉及到国家的安全与利益,泄露者必当深究。[详细]


三聚氰胺事件赔偿基金运作成谜
然而还有一些“秘密”实在让人费解:2006年,一场官方宣称耗资10亿元的土壤污染摸底战役在全国打响,然而,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却成了“不能说的秘密”,一直未向社会公开;2008 年年底,成立的三聚氰胺事件赔偿基金,运作情况成谜,相关行业组织称之为“国家秘密”,不适宜对外公布;洛阳男子李浩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地窖中囚禁为性奴,而采写该新闻的记者纪许光却在称遭遇官员质问,称其侵犯国家秘密…… [详细]

国家秘密的背后是心虚还是确有不便公开之处?

定制机构太随意:各级机关谁都能定

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各级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有权定密。但“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均有定密权限”则意味着几乎所有的事项均可纳入国家秘密的范畴。目前在确定国家秘密的主体资格以及权限上,现行《保密法》没有严格规范和限制,不少单位和部门对随意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为避免“漏定”,宁愿“错定”。

有些“秘密”看似很神秘,其实是不想搭理你

环保部说土壤污染信息是国家秘密,可为什么是国家秘密,环保部惜字如金,一个字也不愿意多说。是秘密那就不能说,否则就是泄露国家机密,你打听国家秘密,就有“刺探国家秘密”的嫌疑。2012年6月,上海律师胡女士申请详细公开上海车牌拍卖收入,上海市人民政府答复称,此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而在2008年1月31日,时任上海市市长韩正曾表示:“土地出让金、私车牌照拍卖收入等各界普遍关注的公共性资金必须公开。”[详细]

“涉及国家秘密”成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标准借口

一些单位自行规定国家机密,只要自己不想被外界知道的,一律扣上“国家机密”的帽子,仿佛从此就有了不予公开的理由。2008年,北大三位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和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了解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及流向等信息时,曾被以国家机密的名义拒绝。[详细]

调研报告指出,涉及依申请公开(被动公开)的各类数据公开情况不理想。各种数据比如申请总数、申请量居前列的事项、经审查受理申请的情况、答复分类情况等信息透明度不高。59个国务院部门中仅有9家提供了投诉的数据,仅占15%。而“信息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语焉不详、牵强附会的理由成了拒绝公开的借口。[详细]

恶性事件影响政绩?有“机密伞”撑着怕啥!

河南性奴案与“国家安全和利益”之间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着”——充分揭露暴徒囚禁、性虐、杀害多名女子的犯罪事实,如何可能“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据介绍,有当时,古城洛阳正在申办全国文明城市。这种背景下,当地官员以“侵犯国家机密”为由谴责媒体记者报道该案,说明当地的“国家秘密观”是一种极尽文过饰非之能事、竭力为本地“遮丑”、装扮所谓地方“政绩形象”的秘密观——凡是被认为有损当地形象、让政府感觉难堪或不爽的事情,无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往“国家秘密”这个筐里装。[详细]

国家秘密不是“筐”不能啥都往里装

保密和公开两种价值的角力,贯穿修法14年

1996年4月起修法启动,国家保密局人士找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周汉华,请他作为专家参与。在周看来,当时保密局领导对“公开搞好了,保密就好搞了”的观念非常明确。接下来的两三年里,国家保密局人员密集赴欧美国家考察,开始反思中国过度保密、密与非密界限不分明的问题。2003年、2004年,广州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继出台。不过,2010年新修订的《保密法》中国家秘密的界定方式和程序仍存在不小的裁量空间。[详细]

保密局主动出击:因灾死亡人数不再是国家秘密

2005年8月8日,国家保密局与民政部共同发文,将灾害死亡人数剔除出国家秘密范围。实际上,仅是在原民政部71号文件上删除了“死亡人员总数”,但宣示味道明显。当时的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沈永社表示,过去,我国把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是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作出的决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减灾事业的发展,继续把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作为国家秘密,既难以适应我国救灾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详细]

真正的秘密不公开能理解 但民生问题百姓理应享有知情权

我们脚下的这片土地的确有很多秘密,也许里面有什么矿藏、埋个宝贝什么的,要说当当国家秘密也无可厚非,可是土地的污染状况关系到的是食品安全和居住环境是否健康,这是民生问题。民生问题的特点是跟每个人相关,跟每个人都有关的事,你不告诉大家,这是侵害了大家的知情权。 [详细]

国家机密不应成为利益保护伞。要想遏制利用国家机密搞腐败、封锁信息的行径,就必须对定密权进行限制。凡是本应公开而不公开的,就不是国家机密,既然规定了泄露、窃取国家机密罪,也应相应制订“滥用国家机密罪”。否则,动辄就拿国家机密来吓唬人,实际上不利于信息公开化的进程,也不利于我们建设透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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