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狱侦耳目”的初衷,本是为了破大案
“狱侦耳目”这一制度在看守所里被广泛用于深挖余罪。198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下发了一个联合通知: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或者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留作耳目的,可以留所服刑。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在耳目的布建上,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形成网格”的原则,其数量一般可占在押犯人的百分之三至五。[详细]
“狱侦耳目”分两种,袁连芳属于“专案耳目”
袁连芳的户籍照片
袁的身份,正是警方通称的“特情”,即警方线人。而袁这类在看守所内的特情,官方表述称之为“狱侦耳目”。这是中国狱内侦查制度中的寻常一幕,如杭州市司法界一位厅级官员所言:“(袁连芳的)调用是有依据的,是公安的侦查手段。”看守所内的狱侦耳目,一般分两类:一类了解人犯动态,主要用于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监所安全,名为“控制耳目”;一类配合预审,主要用于突破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名为“专案耳目”。袁连芳正属于后者。[详细]
如何成为狱侦耳目:有口才,有文化,心理要强大
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一个犯人想要成为“线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能发现敌情,接近侦察对象;
2.有一定活动能力和观察识别能力;
3.基本认罪,愿为我工作,基本保守秘密。
在浙江省政法系统2006年的会议纪要中,规定狱侦耳目必须有一定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口头表达能力、知晓或初通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而袁连芳的一位家属曾称袁的口才很好,“能给你从天说到地、从外说到内”。[详细]
“狱侦耳目”身份须经层层审批 确有法理依据
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袁连芳的刑期是6年,留在拱墅区看守所服刑,必然是以“狱侦耳目”的形式留所。而成为狱侦耳目后,袁连芳的身份需由看守所上报上级公安、检察部门审批,并对袁建立专门档案管理。浙江省政法系统2006年的会议纪要显示,利用“狱侦耳目”侦破刑事案件,已是政法系统内部认可的做法。而早在1991年《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有特情耳目费,包括:特情、耳目(含狱侦耳目)为我进行工作时所需的交际、职业掩护、交通、奖励和其他活动费。[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