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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康泰乙肝疫苗流向27省份 20天后出调查结果

 疑似造成婴儿死亡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乙肝疫苗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共198批次44030686支,相关产品销售到27省(区、市)。深圳康泰所有批次乙肝疫苗已经控制。[详细]

疫苗致死背后:七家企业瓜分市场

疫苗招投标都是“开会定个价”,谈不上优胜劣汰

目前,国内的一类疫苗市场基本被六大生物制品研究所和北京天坛生物所属的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垄断。这些研究所原本都是政府直属的研究机构,1987年市场化以后成为国有企业,但还是有很强的官方色彩。每年的招投标就是这六大研究所和卫生部、疾控中心的领导坐下来开个会,定下价格,按订单生产。其目的就是实现统一价格,分片而治,避免在内部出现价格和质量的竞争,所以根本谈不上优胜劣汰。[详细]

康泰此前出过事,但仍是乙肝疫苗“老大”

而在免费乙肝疫苗市场,此次事故涉事企业康泰占有超过一半全国市场份额,最高时曾达到70%。这也不是康泰生物疫苗第一次被卷入争议。2010年,广东揭阳市惠来县46名学生接种该公司生产的乙肝疫苗后,曾出现“头晕、恶心、乏力”等症状,但当时的广东省卫生部门表示,学生的不良反应疑似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引起,基本排除与乙肝疫苗有关。[详细]

即便是“偶合事件”,国产疫苗的问题也无法掩饰

在湖南最先传出两名婴儿接种后死亡的消息时,康泰公司面对社会质疑曾经表示“这是偶发事例”。公平地说,就目前的科技水平而言,世界上的确还无法生产出绝对安全的疫苗,即便质量不存在问题的疫苗也可能会引发包括死亡在内的不良反应。运用专业的表述,这叫“偶合反应”,意谓这一类反应是“偶然性的”、“低概率的”而且“无法成功避免”,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的疫苗不良反应概率是百万分之一到二。

然而即使最终结论与企业的猜测一致,此次多名婴儿不幸全部死于“偶合反应”,根据媒体此前的零星报道,国产疫苗存在的问题也无法掩饰。 [详细]

垄断之下“恶果累累”

技术落后:给中国孩子用的是60年代的技术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疫苗消费国,但国产疫苗开发的品种大多为单价疫苗、减毒活疫苗等传统疫苗品种,而国外上市的疫苗多以联苗、灭活等新型疫苗为主。国产疫苗在产能和关键技术上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巨大的差距。

原因在于,中国的疫苗生产技术更新很慢,甚至没有更新,一直沿用80年代甚至60年代的生产技术。就单一疫苗而言,把一类疫苗里所有种类的减毒疫苗都改成灭活疫苗,在技术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要换成灭活疫苗意味着生产成本的大幅度提高,且需要更新生产线,淘汰落后产能,现在生产出来的疫苗已经供不应求,厂家怎么会有改变的动力? [详细]

利益勾兑:滋生腐败的“天然沃土”

垄断背后必有腐败,按照经济学的利益寻租理论,垄断所衍生的暴利并非生产企业一家可以独占,只有通过利益均分寻求更稳固的幕后保护,才能维持垄断局面。在最近几年震动全国的疫苗不良反应事件中,几乎每一起都有贪腐的阴影。

而对于本应履行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来说,即使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贪污受贿等法律明确定义的“硬腐败”行为,面对垄断不闻不问甚至纵容默许,将监管职能“变现”为每年几百万的承包费用以维持部门开支。其实就是一种将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软腐败”。[详细]

流通隐患:摊在桌上,来一个打一个

在国际上,对疫苗的运输和保持都有一套严格到苛刻的标准。我国疫苗在流通环节中最少要经过八个节点,现状是设备基本具备,但监管有问题,基本要靠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冷链的八个环节里前面做得还好,关键是根节点容易出问题,尤其是到了偏远的县乡一级,根本得不到保障。

而在媒体报道中确实也有多个反映乡村诊所及乡村医生缺乏必要的冷藏冷冻设备,“就摊在桌子上,来一个孩子打一个” 甚至有卫生部官员都出来表态说短暂的高温暴露不会影响到疫苗的安全性和品质。作为个体的孩子和家庭成为所有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详细]

自说自话: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2008年12月1日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如遇疑似异常反应,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这无异于让监管机构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偶合”、“排除”、“不能排除”、“无法确定与疫苗无关”等等似是而非的鉴定结论,也随即成为疫苗事故鉴定报告上的绝对高频词汇。让已经承受孩子伤残乃至丧子之痛家庭的维权之路备极艰辛。[详细]

“劫持”市场:一家出事 全民傻眼

此次涉事的康泰公司是国内较大乙肝疫苗生产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达50%以上。疫苗事件发生后,随着有关部门全面叫停使用,一些地方有替代疫苗,但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一类疫苗暂时断档、市民需自费打二类疫苗的现象。“疫苗缺口”的出现,同样也是一种警示。垄断机制下,一旦厂家出现问题,广大民众随即陷入无疫苗可打的境地,这无异于是一种对市场的变相劫持。如果说确保疫苗质量是先手,那么完善救助和应急机制则是同样重要的后手。[详细]

疫苗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垄断不破,企业自然“逐利益轻安全”

如果市场不打破垄断格局,而救济途径不畅通让企业责任无法落实,那么整个行业就会单纯追求利润而轻视安全。如此看来,无论疫苗的生产流通使用监管,还是后续的鉴定救济赔偿制度设计,国内都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也使疫苗的安全性迟迟得不到重视,并陷入企业技术更新动力不足,责任难以落实,人才加速流失的恶性循环。而真正的破题之道,就是作为社会管理者,应脱离于商业利益之外,以维护弱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作为落脚点。疫苗是由政府强制措施推行,其风险就不应由公众承担,如何提升疫苗的安全程度,从立法监管到制度救济都需要以安全作为根本点。[详细]

赔偿受害者,法律要有“说法”

预防接种的伤害实际上是个人在为疫苗的巨大社会效益埋单。比如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在脊髓灰质炎在世界上基本消失的时候,个体基本没有感染该病毒的风险,但是如果人人都拒绝接种,则脊髓灰质炎又可能会传播开来。因此,根据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对公共人群的免疫伤害进行国家赔偿是政府应尽的责任。

这一点,美国的经验可供借鉴。1988年10月,《美国国家疫苗伤害补偿计划》获得通过,传统的侵权行为赔偿需要首先通过诉讼划清责任,该计划则为针对疫苗伤害索赔特定的“无过错责任”体系,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法案实施12年间,全美有1500多人得到11亿多美元的基金救济。 [详细]

建立有效的“弱者救助体系”更是当务之急

除了建立强大的疫苗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更重要的是,建立脱离商业利益之外的弱者救济体系,才能使弱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美国政府建立救济体系时,选择让生产企业分担风险筹集赔偿基金。当孩子遭遇问题疫苗,因为注射疫苗引起不良反应,甚至危害身体健康的时候,首先要全力救治和解决孩子的治疗费用,进而对其进行补偿。无论是个人接种还是群体接种,只要怀疑伤害与接种的疫苗有关的受害者都可申请疫苗伤害救济。[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