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南通两智障少女被切除子宫
由于嫌智障少女经期“麻烦”,南通儿童福利院将两名14岁的智障少女送到市内城东医院切除子宫。涉及此事的医院领导、医生表示这种事情早已有之,并坚持认为自己“在做一项公益事业”。
直 评 危险的医学伦理失范
摘除智障少女子宫出于什么考虑?据说是因为她们来月经不能自理,“往往弄得到处都乱七八糟”,“最关键的是,子宫对她们来讲也没有用处”。然而,子宫作为一项人体器官和生命权利的一部分,福利院有权“自作主张”么?
从功利角度看,切掉一个智障少女的子宫,或许的确无伤大雅。但人的权利及伦理问题显然不能以功利尺度来衡量。如果纯粹以功利考虑,“女性特征”对于智障者来说,又有什么保留的必要?“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只是如此一来,人的尊严与权利、人与人之间的伦理何存?
尽管造物主对智障少女如此不公,但还是给了她们完整的女性所应有的生理构造和生理功能。保护她们包括子宫在内的身体,就是珍视她们作为一个“人”的尊严。上苍赐予她们健康的子宫,即使她们不打算将它用于孕育后代,也绝不意味她们会无端摘掉自己的子宫。
抛开伦理层面不说,智障者的人身权利并未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将智障少女送进手术室的监护人和手术医生,难辞法律上的“故意伤害”之咎。
辨 析 别以“公益”亵渎公意
“麻烦”一说,本不值一驳。福利院做的就是麻烦事、为社会分忧解难的事。以法国每年有近一半人参加慈善事业为例,中国福利事业显然极具潜力。如果我们的“公益”事业艰难到要以切除未成年少女的子宫为代价,这是莫大羞辱。
在西方,人们将智障称为“mental retardation”,意思是“智力迟缓”。“迟缓”一词,并没有在智力上宣判一个人死刑,他甚至有可能像龟兔赛跑中的乌龟一样赶上来。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的《智力迟缓者权利宣言》与《残疾人权利宣言》一再肯定智力迟缓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与其他人相同。残疾人享有同其他人一样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论其缺陷或残疾的起因、性质和严重性,应与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因为这些共同的行动纲领,我们认同福利院是一个救济社会、给贫弱者和被社会抛弃者希望的机构。
接下来的问题是,若是为了公益,在南通儿童福利院与城东医院联袂手起刀落时,中国公众所受何益?否则,我们就有理由说这是以“公益”亵渎公意,是有些人为工作便利或其他目的进行犯罪。
追 问 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是谁的公益
身体权是一种天赋权利,认可并尊重这种权利,不必讲什么条件,也不必问什么社会后果。就是说,只要权利主体存在,这种权利就是无条件的。智障少女的子宫会产生月经,会给他人管理带来不便,但不能用他人便利与否来决定女孩是否有权保留自己的子宫。对于这种权利进行利益计算的做法,都是把人当成物、当成工具的功利主义做法。
切除智障少女子宫到底是谁的公益?这种“公益”的算计,无非是以正常人的利益为基础,并没有把残疾人计算在内。如果把残疾人的利益也计算在内的话,那么,正常人的利益正是残疾人的灾难。
对人的关怀爱护,更主要的要体现在当一个人遇到不幸、不能自理、无法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关爱残疾人才显得意义非凡,因为任何人有一天都可能成为这样的被关怀者。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动听的辞藻,但其内涵需要仔细分辨。如果今天可以用这种借口切除智障少女的子宫,那么明天,我不知道在公共利益的旗号下,我们还会做出什么样的可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