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打官司免交诉讼费 执行案件:“先执行、后收费”
国务院发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
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办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办法》规定,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办法》同时明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按照《办法》规定,破产申请费也实行清算后交纳的办法。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追索劳动报酬可不预交受理费
《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离婚案受理费每件50元至300元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受理费。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全额上缴财政 不出具票据有权拒交
《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同时,还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
根据《办法》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办法》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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