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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8万元只判缓刑 检察院抗诉改判10年

  法制网讯通讯员黄占啊近日,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原景东县中医院院长杨景荣受贿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杨景荣的刑期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改为有期徒刑10年。

  2006年5月23日,思茅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景荣非法收受药品供应商、医疗器械设备经销商及建筑承包商贿赂的钱物,涉嫌受贿381660.62元对其提起公诉。

2006年6月29日,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景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宣判后,思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景荣收受他人贿赂381660.62元,属数额巨大,且无法定从轻情节,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量刑畸轻,故依法提出抗诉。(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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