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易)面对不断攀升的商品房价,可以降低住房价格30%左右的“合作建房”显然对一些急需住房的中低收入者来说极具诱惑力,然而由于合作建房自身存在发起人对合作建房涉及的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以及缺乏常设性机构来进行具体运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最后的成功率。
记者了解到,此次以律师名义发起的个人合作建房,与原本纯粹的个人合作建房,在运作模式上有很大的不同。以律师名义发起合作建房,实际上是整个的合作建房项目都聘请律师事务所出面管理和操作。律师事务所成为一个常设机构,接受来自于各方面,包括个人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委托,将他们联合起来,待双方的要求和意见都成熟之后,再集中合作者将整个项目委托给开发商,包括拿地、报批、申请建房等一系列的工作。
“在以往的个人名义合作建房中,往往碰到最大的问题是个人如何取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怎么取得土地等难题。但在我的这个合作模式中,我将这些全部委托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出面解决。这样的话,在实际的操作上效率更高,也更具有可行性。”
记者还了解到,参与这个合作建房的开发商将不存在利润问题,但是由于利用了它的资质等资源,因此将会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该律师起草的公约对合作开发项目的操作方案、合作人大会组成及职权、理事会成员选举办法和权利义务、资金监管方案、合作人出资方案、融资方案、选房方案、合作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做了全面的约定。
此外,公约初步方案显示,江苏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成为负责项目日常运作的机构,主要担负接洽组织合作人、与有关部门联络洽谈、制定各种协议以及法律文书、寻找资金、参与资金监管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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