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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永善法院要求被判缓刑者交纳缓刑考察费

  海口晚报网3月19日讯

  在云南永善县,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永善法院在2005年共对23件刑事案件作了缓刑判决,而2004年的缓刑案件数量则是2005年的两倍。

耐人寻味的是,当年由法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已成制度的这一做法,在《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入调查后,出现了戏剧性的改观--全力清退所收款项。

  “交了钱对你有好处”

  3月5日下午两点,永善县城一住宅楼内。周云翻箱倒柜找了将近一个小时,才将那张红色的单据找到。这是一张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收费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摘要一栏,填写的收费项目为“交缓刑考察费”,左下角盖着永善法院诉讼费专用章印,顶端盖着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的椭圆形印章。

  周云原为永善县一家国有企业的会计,因涉嫌贪污被该县检察院起诉;2006年5月9日,永善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云案;5月11日,法院作出判一缓二判决;6月22日,周云按照法官要求,到指定银行交了3000元缓刑考察费。在被要求交纳缓刑考察费时,周云被告知:“法院要对你的表现随时进行抽查,这笔钱用于抽查的开销。”但时至今日,公检法三家都从来没有人登门抽查过周云的表现。

  “当时以为确实有这方面的规定(注:指判处缓刑需交缓刑考察费),法院叫交就交了。”周云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在交纳缓刑考察费当天,法院立案庭法官将银行账号写错,周云拿着法院开据的交款单到银行,结果交不了。周云不得不折回法院请法官重新填写交款单据,再次到银行交钱。

  与《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此前见到的4名被判缓刑者不同,周云案发后未被收入看守所。

  不同的处境对不同的人产生了不同的心理压力,而法院在通知当事人家属交纳缓刑考察费时的说法,也各有差异。

  来自四川的张忠2005年初骑摩托车在永善肇事,导致一名60多岁的老太太当场死亡,张被刑拘。张忠的一名亲戚周某帮其料理一应事宜。永善法院于当年3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缓刑。

  据周回忆,当天上午庭审结束后,张忠案的承办法官通知周交纳5000元缓刑考察费,法官没有告诉他收取这笔钱的用途是什么。

  周当时问承办法官,缓刑考察期满以后这笔钱还退不退?承办法官回答他:“没有这个规矩。”

  这天,周某从家里带来的3万多元现金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只剩下了4500元。周与承办法官讨价还价“能不能少一点”,被承办法官一口回绝:“少一分都不行!”

  之后,周某四处筹措,才将5000元缓刑考察费交到了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天,法院放人。一个星期后,缓刑判决书下达到张忠手中。

  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的辩护律师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证实,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结束后让他转告被告人家属交纳缓刑考察费时说,“交了钱有好处”。

  在记者调查的5宗案件中,4宗案件的被告或者被告人家属转述过这句话。

  永善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交缓刑考察费的“好处”与不交缓刑考察费的结果,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判处缓刑还是实刑。

  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缓刑意味着罪犯可以不被投入监狱,而实刑则刚好相反,必须在监内执行。

  基于“让人(刑事案件被告)尽快出来”的想法和对法院收费的相关法规政策的不了解,当事人家属在法院提出须交纳缓刑考察费时,大多都毫不犹豫地把钱交了。

  法院收费行为遵循“法无明文不收费”的原则。无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还是即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由国务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都没有“缓刑考察费”这个名目。

  其实,早在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通知,将法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列为乱收费行为。

  据记者了解,云南省永善法院违法收取缓刑考察费,始于2003年。在当年,缓刑考察费还有另外一个名称:保证金。

  “(收取缓刑考察费)不是永善法院的独创。”3月6日下午3点左右,永善法院副院长刘松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另外还有多数法院都在收。”

  据刘松称,永善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是借鉴了外地法院的做法,经过法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方才开始实施。这个决定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的监督管理。

  2005年是永善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较为集中的一年。这一年,正好从永善一个乡镇镇长任上调回法院任副院长的刘松分管刑庭。刘松说,收取任何一笔缓刑考察费,都是“执行院党组的决定”。

  “我们一视同仁。”刘松说,“除了未成年人和特别困难的,按照惯例,(判缓刑的)都要收,但不收的相当少,最多几件。”

  据称,缓刑考察费的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法院最终收取多少,视案情及罪犯的家庭经济背景而定。

  在当地司法系统人士向本报记者提供的一份缓刑案件名单上,永善法院在2005年一共对23件刑事案件作了缓刑判决,而2004年的缓刑案件数量则是2005年的两倍。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此间搜集到的7份交款收据,缓刑考察费的交纳体现为3000元和5000元两个标准。仅这7份收据,永善法院就已收取缓刑考察费共2.5万元。

  从2003年开始,永善法院累计收取了多少缓刑考察费,不为外人所知。

  3月6日,记者要求查看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的收据存根及该法院在银行的专门存款账户,被一一婉拒。

  据法院内部人士透露,永善法院在当地农业银行设了3个专户,分别为诉讼费专户、执行专户和行政专户。

  这位内部人士解释说,诉讼费专户是法院存储正常收取的诉讼费用的专门账户,行政专户主要是存储来自国家财政的拨款,而执行专户则相当于法院的一个“小金库”,缓刑考察费一般都被存储到这个账户,需要时随时提取,但这个执行专户里的款项并不完全用于案件的执行。

  “如果审计部门来认真审计,法院的财务是经不起审计的。”这位法院内部人士说。

  法院表示全力清退

  3月6日下午,副院长刘松向记者出示了一张领款凭据,证明该院在今年年初已经开始清退所收的缓刑考察费。这笔已经被法院退回的缓刑考察费所涉及的交款人,案发于2003年。当年年底,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法院今年1月30日退回这笔缓刑考察费时,他的考察期已满。

  据说这是永善法院清退的第一笔缓刑考察费。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缓刑考察费的清退,缘于当地公安及检察院的不满,此事曾引起永善县人大及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注。在此之后,永善法院党组于2006年6月19日研究决定,不再收取缓刑考察费。6月20日,法院制定了一份文件,这份文件规定,对已经收取的缓刑考察费,待交款人缓刑考察期满后予以退回。

  但更多的人不知道这个文件的出台,更不知道法院已经开始清退不该收取的缓刑考察费。

  “只能等到考察期满了再说,现在考察期都还没满,怎么敢去问?”3月4日下午,一名被收取了缓刑考察费的当事人家属说。

  记者见过的几名被告或被告家属,从来没有想过已经交到法院的缓刑考察费,还有退回来的可能。

  他们当中存在着两种想法:一些人自认倒霉,另一些人则担心法院取消缓刑判决,重新将被告投入监狱。

  导致人们产生以上想法的一个原因,按照当地法律工作者的说法,是因为生活在贫困山区的许多农民严重缺乏法律常识,他们不知道缓刑判决生效后,即使是法院也不能随便更改。

  “5000块钱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3月4日下午,帮张忠交了5000元缓刑考察费的周某说,“有多少人家能拿得出5000块钱?”

  当天,一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感叹道:“5000元缓刑考察费足以让一些农村家庭破产!”

  “(收取缓刑考察费)确实是不妥当的。”3月6日下午,副院长刘松说。当天晚些时候,刘松重新表态,将向法院党组汇报,不以考察期是否结束为前提,组织工作组全面清退所收缓刑考察费。

  在此期间,记者一直未能见到永善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贵京。据法院内部人士称,彭2000年从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调任永善法院院长后的第三个年头,永善法院开始收取缓刑考察费。

  在永善法院判处的缓刑案件中,记者注意到,在一宗强奸案中,案犯仅被判处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而强奸罪量刑的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惕缓刑滥用

  法院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的收费流程,显示出该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缓刑判决与收取缓刑考察费之间的微妙关系。

  据透露,通常情况下,一宗刑事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先是向分管刑庭的副院长提出缓刑建议,得到许可后,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家属交纳缓刑考察费;当事人家属到法院立案庭领取交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款;交完款后从银行领回进账单,再到法院立案庭换成法院的收据,当事人家属的工作到此暂告一个段落。

  在确证缓刑考察费已经进入法院的银行账户后,由承办法官将审结报告报法院领导签字认可,最终作出缓刑判决;走完这个过程,承办法官才办理释放手续,带领家属到看守所放人。

  “他们几乎不会在你交缓刑考察费之前,把判决书下达给你。”一名法院内部人士对记者说,“判决书全部是用电脑打出来的,存在电脑上,要改判只需要删掉‘缓刑’那句话。”

  这位内部人士说,法院对触犯刑法者适当地判处缓刑并不奇怪,在1993年最高法曾经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依法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的政策,但是一旦判处缓刑与经济挂钩,就不再是一种正常的司法现象。

  这样的现象并非只出在云南省永善法院。广东省某法院的一名法官此间向记者透露,收取缓刑考察费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常见现象。

  曾有法律观察者针对这一现象评论说,法院以收取缓刑考察费为前提对触犯刑法者判处缓刑,是一种恶劣的滥用缓刑现象。法院这样做,无异于将缓刑待价而沽,败坏法律尊严。

  有专家曾撰文指出,除了缓刑被一些法院当成创收的捷径而外,滥用缓刑还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一、在被告人背景深厚的一些案件中,缓刑常被滥用为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二、一些不符合缓刑条件的案件,因为被告人其情可悯、可怜,群众亦要求轻判,法官于是法外恤情,“设法”判缓刑;三、一些所谓能人、有功之臣得到缓刑垂青,造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四、在面对一些罪与非罪难以判断的疑案时,某些法院采取折中做法,先认定有罪,再判处缓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王琪 发自云南永善(注: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部分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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