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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万欠款诉请赔偿41万违约金 公司过高诉求被驳回

  海口晚报网3月19日讯

  海南斯通公司(化名,下称斯通公司),因为欠海南千明公司(化名,下称千明公司)5.4万元货款2年,最后违约金高达41万余元。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后判决违约金过高,只需支付2.55万元。

  两家公司的纠纷要从3年前说起。2004年2月18日,千明公司与斯通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安装电控设备,货款总额18万元。后又经过再次修改,同年5月2日,双方最后达成协议:货款总额增加到18.8万元。千明公司保证在2004年5月18日前向斯通公司接火送电,如延迟一天,按每天罚款2000元。但斯通公司若延迟付款,须向千明公司付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价的3‰计。

  2004年3月19日,千明公司将电控成套设备送到斯通公司工地,并安装完毕,6月21日接火送电。但纠纷随之而来:斯通公司在付完13.4万元货款后,拖着5.4万元余款不付,理由是千明公司延迟接火送电33天,每天2000元,计违约金6.6万元,两项相抵,千明公司还应退还他们1.2万元。从此双方一直争执不休,这一拖就是2年。

  2006年6月20日,千明公司眼看还款无望,将斯通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赔付728天的违约金(18.8万元×3‰×728)计41.059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斯通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千明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改造接火送电义务,也构成违约。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斯通公司应向千明公司给付货款5.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1.0592万元;千明公司应向斯通公司支付违约金6.6万元。

  一审判决后,斯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斯通公司认为,是千明公司违约在先,他们拒付在后。况且,合同虽然约定斯通公司迟付须向千明公司支付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价的3‰计算,约定大大高于千明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显失公平。斯通公司再次请求二审法院降低违约金标准,按照千明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即未支付款项利息损失计算。

  今年2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真实有效。斯通公司主张其欠千明公司的货款已与千明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违约金相抵,其已不欠千明公司货款,因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未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违约责任,双方亦未经协商违约责任承担情况下,斯通公司认为相抵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斯通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大大高于因斯通公司欠款给千明公司所造成利息损失为由,请求调整,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主张应予支持。综合千明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斯通公司的违约情节及违约所期盼利益的大小、合同标的额等因素,斯通公司向千明公司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并按3倍计算,即2.55万元。

  举案法说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违约金是合同制度中的一个传统制度,是指违反合同一方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一般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以上两个案例所体现的正是在司法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法可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在斯通公司欠款案中,法院一审判决其承担41万元违约金的依据在于合同中的补偿性约定,这种约定是基于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违约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并且在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就可以直接获得预先的商定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害。这种补偿性违约金的运用,使当事人免除了事后计算损害赔偿额的困难以及举证困难,只要有实际损失和违约行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因此在适用上有较大的方便,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违约金的适用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法律又规定如果约定的损害赔偿额过高或过低,法院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增减赔偿额,这种法律规定其实在客观上干涉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自治权。但背后所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原则和理念:即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果大大超出合同标的价值,这种方式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民事交易范围,具有对赌性质。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平,并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例如在斯通公司欠款一案中拖欠本金5.4万元要支付近乎8倍的违约金,这种约定明显是显失公平的,所以二审法院在综合千明公司遭受的损失、斯通的违约情节和违约所期盼的利益大小、合同标的额等因素,将41万元违约金减至2.55万元。当然,由于法律没有完全明确的适用标准,在这一方面主要是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所引起的争议也相当多。

  在严天录购房案中,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除返还购房款19万元及利息外,还要求赔偿19万元。这个判决所适用的违约金赔偿是基于一种惩罚性原则,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某些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的行为可有条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天录在2005年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到2007年判决合同无效。如果只是返还购房款,由于房价上涨等因素,则严天录凭这些购房款客观上是不可能购买到2005年当时同样地段和条件的房子,所以开发商这种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因此不管是从维护个人利益出发,还是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目的出发,均应对开发商这种主观恶意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文刚)(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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