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真正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健全立法。其中,如何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一直是广东立法致力探索的问题。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曾指出,在法规的审议过程中,要合理界定和分配公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的关系,防止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坚决克服一些部门对立法“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的现象。
由于地方法规草案大多数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所以提交人大审议的条例草案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前年,《广东省法规草案指引若干规定(试行)》出台。该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其创新点就是让人大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机构适时适度地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避免由政府部门“一手包办”法规草案。规定对法规的起草、审核、审议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同时,省人大常委会也把规范行政行为作为审议法规草案的重点,依法把握有关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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