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6月17日专电(记者 王炳坤 陈光明)日前,一七旬老人在散步时因受到大犬惊吓而摔伤,经法院调解,养犬单位赔偿18400元。
今年70岁的王老汉退休后到辽宁鞍山市一家机电公司做技术指导。
日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民事案件,养犬单位由于看管不善,对老汉的摔伤承担了全部责任。公司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18400元,其中包括伤残费、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并一次性解决此案。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强介绍,依照《民法通则》,对于这类动物伤人事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因主动挑逗动物而受伤害,动物主人就需要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也就是法律界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必须承担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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