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亦嵘 黄洁
类型化调解: 民事案件专业化调解的新探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张家兴法官给记者讲了一个他刚调解完的案子:
今年8月份,法院受理了一个小区的物业公司状告小区19户居民不交物业费的案子。
张法官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后,出乎他的意料,被告不但不怕,反而欢欣鼓舞地说:“我们早等着这天呢!我们凭什么交他物业费?他按合同给我们提供服务了吗?窗子漏雨,电梯进水,绿化斑秃,卫生脏乱,消防设施丢失,我们还没找法院评理呢!从入住起,我们就把这些不按合同办的事儿拍了录像片,而且还公证过多次!我们不交物业费,就是对他们不按合同办事提出的抗议!”
开庭前,速裁法庭就调解过,没成。开庭后,张法官从区里的物业纠纷调解中心请来了具有人民陪审员身份的调解员,共同调解。这位陪审员是物业专家,他对物业公司讲,看了录像片,你们的管理确实有瑕疵,业主有意见,你们应当改进工作;之后他又和法官一起做业主的工作:你们认为物业费高,可以和物业公司商量。双方接受了调解,物业公司将每平方米的费用从2.8元降到了2.25元,并主动撤回了起诉,业主交纳了物业费,案件得以调解。
张法官说,这就是类型化调解,即同一类型的案件按照同类型设置相应的调处模式和审判资源配置形式,同时引入社会力量,进而实现审判资源集约化、审判流程模块化、审判人员专业化、社会效果最大化的调解新模式。类型化调解除了调解物业纠纷,还有医疗、交通肇事赔偿等,都是比较疑难的案件。
类型化调解: 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有机结合 石景山区法院副院长杜长辉告诉记者,创建类型化调解模式是因为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整体利益结构的再调整使特定生活领域、社会阶层的人群在利益格局上发生趋于近似的变动,并导致同一群体间的矛盾冲突大致相同,诉讼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特征。案件数量多、审理难度大的民事纠纷往往在矛盾根源、社会背景、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等方面表现出同质化的类型特征。如何解决这一新问题就成为他们探索民事案件专业化调解模式的基础动因。
石景山区法院对创建类型化调解模式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深入调研后认为,社会调解组织的广泛建立为类型化调解模式提供了协作基础。当前社会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的发展特点,许多纠纷仅凭法院一家调解,难以满足当事人多样化的利益需求。通过类型化调解模式,可与社会调解组织建立较为稳定的联动关系,形成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有效衔接、优势互补。
社会调解组织的专业化发展为法院探索类型化调解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比如,北京市成立了物业纠纷调委会,医疗行业、保险业成立了专业调解中心。各专业调解组织的相继出现,反映了社会调解类型化的发展趋势,也为诉讼调解提供了成果借鉴。
已实施的专业化审判机制改革为探索类型化调解模式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障。近年来,通过民事专业化审判机制改革的探索,法官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素质、专业水平大幅提升。同时,他们与社会上相关行业专家建立起了较为顺畅的工作联系。在物业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类型化案件中,专业型法官普遍调解效率高,结案效果好。
结案效果好,就是案结事了。为什么能案结事了?是因为各方互动———当事人间,法院为他们搭建了沟通交流的平台,使双方就是非曲直、解决方案进行充分讨论;法官与当事人间,法官对法律适用和责任分配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调解员与当事人间,调解员结合当事人的个体背景及个案特征进行情感化疏导或理性化分析。通过各方互动,实现当事人的心理释放、利益妥协、权利让度,最终完成纠纷的理性化解。同时,类型化调解坚持合法性原则,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核心,将启动与终结调解程序的权利交给当事人,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以保障。
2006年9月,石景山区法院对医疗纠纷、物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四类案件试行了类型化调解模式。
类型化调解: 新机制带来新成效 民一庭副庭长王萍法官今年11月调解的一起医疗纠纷,就充分显示了类型化调解的作用。
一位心脏病患者在医院做支架手术时与医院约定,用两个进口支架。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先用了一个进口支架,但在用第二个时发现,按患者血管的堵塞程度不能使用进口支架,便把这一情况和患者说了,并改用了国产支架。但这一情况没有文字记录。术后,患者胸部不适,便认为是医院使用国产支架所致,遂要求医院赔偿。医院认为,自己手术无过错,而且使用国产支架已与患者说明,便拒绝赔偿。
患者起诉,两次调解未果,法院再次安排北京市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手术本身与更换国产支架不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但医院在对患者的手术过程中,更换支架时应当履行文字告之义务,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履行过文字告之义务。
有了专家的鉴定,法官与患者沟通,专家与医院沟通,最终赔偿患者3000元,患者与医院和解。
王萍法官说,这个案子带来的启示是:从审判角度讲节约了诉讼资源,省去了审判时间;从当事人的角度讲,节约了诉讼成本,如果把官司打下去,仅鉴定程序走下来至少要10个月,鉴定费用要12000元。这对患者的压力很大。
石景山区法院自正式实施类型化调解以来,审结的22件医疗纠纷案件中,有18件以调解或经调解后撤诉的形式结案,占结案总数的82%,调解率与上年同比增长17%。案件办理周期由上年的12至18个月缩短为2至3个月。对患者而言,该模式改变了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医疗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大大降低了处理医疗纠纷的经济负担和精力支出。通过调解,大部分赔偿金可及时给付,解决了患方的燃眉之急。
今年,石景山区法院物业纠纷案件的调解率达70%,强制执行案件保持在30%以下。物业纠纷案件收案量于近三年中首次出现下降趋势,物业纠纷的类型化调解初步显现了成效。
交通肇事赔偿案件2007年1至11月共收案234件,其中调解和调解后撤诉130件,调解率近70%。就结案效果而言,事故受害方及时得到赔付,保险公司自觉接受调解比率增高,目前已有五家保险公司自觉接受调解结果,履行标的额达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