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6日电(记者郭强刘文宁)“虽然我国目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的司法救助制度使很多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救济,但还仅局限于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被动救助",国家财政并未拨专款进行积极、主动的司法救助,不能适应庞大弱势群体对司法救助的渴求。
”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在他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制定我国〈司法救助法〉的议案》中说。
任玉奇说,目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尚无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完备。而且,救助范围狭窄,存在明显“盲区”,尤其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司法救助尚属空白。
他举例说,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死或伤或残,其家庭很多因此失去经济来源而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后,有相当一部分判决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固定经济来源,或身患重病等原因无法兑现。例如,2000~2006年,湖南省某市两级法院判决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818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的赔偿总额为26314万元,实际赔偿到位的只有174万元,赔偿兑现率仅为0.66%。“由于赔偿兑现率低,有的被害人父母无人赡养,子女无钱上学。”
任玉奇认为,司法救助立法时,应从两个方面拓宽司法救助案件范围:一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死亡、伤残或受到其他损害,其家庭或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犯罪行为人又确无经济赔偿能力的,由国家对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给予适当经济救助。二是建立执行权利人国家救助制度。对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及其家庭生活确有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人民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兑现的案件,由国家对执行申请人给予一定经济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