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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房产商卖房不卖屋顶 购房者要修改合同遭拒

2009年06月12日08:2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河网

  开封房产商卖房不卖屋顶 购房者要修改合同遭拒

  东方今报 记者 田霖 购买房屋,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却约定房屋外墙和楼宇屋面(屋顶)使用权属于开发商。开封两市民对这一约定表示不满。记者采访时,代表开发商接受采访的律师,承认合同有“瑕疵”,但为了所有业主的利益,合同暂时不进行更改。

  购房合同规定 外墙面“不卖”

  开封市民李女士和崔女士,于2008年在开封金明广场北约400米的“东京银座”买了三套房子,当年12月交定金1000元钱。2009年1月21日,与银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每套交纳了2.5万多元的首付款,“当时,售房人员未告知合同条款内容,只说是统一的格式,让我们签字就行了”。

  两天后,两人仔细看合同条款,发现银座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中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屋面怎么能是开发商的。房屋位于路边,人流量比较大,是不是将来开发商要在屋面上做广告?”两人担心外墙上将来被开发商竖广告牌,遂立即找到售楼人员要求更改“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当时说,向领导汇报,让我们等电话。”两人说,她们一直等到3月18日,均未接到电话,却收到了开发商催办按揭贷款手续的函。“不合理的‘第十七条’不更改,我们当然不办理手续了。”李女士说。6月4日,二人再次找到银座公司一杨姓副总。崔女士说:“当时杨总说房价已经上涨,我们买的比较便宜,很多购房的对这条没意见,就我们俩有意见。并承诺说,将来即使有广告牌也不会遮挡我们的窗户。我们说,要是不遮挡的话,我们就会缴纳余款。”谁知,令两人意外的是,第二天,两人却接到了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函。两人对此十分不满。

  开发商律师:开发商不懂物权法

  了解到两位女士反映的情况后,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了银座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工作人员称领导都不在,有什么事可以与他们的法律顾问王律师谈,王律师的说法代表公司。约20分钟后,记者见到了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顺。他说,李女士和崔女士的事由他代表公司处理。“合同第十七条1、2款的规定确实是个瑕疵,不符合‘物权法’屋面和外墙应该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设施。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开发商和业主都不懂物权法。我现在的意见是,对这些瑕疵不再更改,将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进行更改,把房屋的屋面、外墙等共有设施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

  王小顺还说,合同中出现的这一“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约定,李、崔两人以此为理由半年拒绝交房款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开发商才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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