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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赵普起诉物业案开庭 案件带有公益诉讼性质

2009年08月11日14: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晚报

  央视主持人维权要求公示电梯间及楼宇外的广告收益案件今日上午开庭审理

  赵普起诉请求物业“全不同意”

  央视主持人赵普将自己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后者公示电梯间及楼宇外的广告经营收益情况。

  今天上午,此案在宣武法院开庭审理。赵普本人并未出庭。

  庭审现场

  物业当场宣读广告收益

  今天上午,赵普的代理律师和物业的代理人分庭抗礼,赵普本人并未出现。其代理人解释说,赵普要到9点钟才下节目。

  被诉的物业公司对赵普的起诉请求表示“全部不同意”,其代理人答辩表示:首先,在2009年8月5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示了近几年的全部广告收入并当场宣读收益结果——广告的全部收入为335883元,物业扣除的佣金是47611.41元,剩余收入是269798.02元。

  物业的代理人说,物业在5月份起诉赵普拖欠物业费,当时就已经告知他的代理人,由于业主大会没有成立,赵普可以随时到物业查看广告收益清单,物业经营广告是依据合同,合法经营,不存在违约和私吞费用的情况。

  该代理人表示,由于业主大会没有成立,因此物业一直代业主保管该笔费用,并为此设有专门的账户,物业也从未支取上述款项。因此,赵普所说的侵害业主权益的情况根本不存在。

  物业公司的代理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迟迟没有公示广告收益一是由于不少项目未入账,二是由于物业工作日程安排,三是小区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

  “对业主大会公开收益是应该的,但是对业主个人……”代理人摇摇头,认为这样恐怕会使物业忙不过来。

  “很高兴看到物业这样的进步。”赵普的代理律师对于公示行为予以认可,但随即表示,广告收益并不能仅凭这一纸公示就草草了事,物业需要将广告的经营明细一并公开,以便业主对广告收益进行核算。

  此外,赵普律师举起一份律师函说,在起诉前,赵普曾经要求公示广告收益,并向物业发出律师函,但物业方面却不予理睬,直至起诉,才将公示贴出。

  由于双方需要补充证据,法庭在一轮证据交换后宣布休庭。

  庭前采访

  赵普:物业并非一无是处

  在开庭前,赵普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赵普表示,目前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相当普遍,业主的合理诉求很难得到物业公司的满足,而“打官司其实是寻求与物业平等沟通的一种形式”。

  “我们之间没红过脸!”虽然将物业诉至法院,但赵普对双方处理纠纷的方式感到满意。

  在他看来,作为打理朱雀门的管家,北京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比如每隔一段时间向业主们发放调查意见表,对小区内的管理、修缮问题进行意见调查,定期举行小区亲子和义诊活动等等。

  赵普说,物业进行过一次小区内有关增设停车规则问题调查,但由于反对业主过多,最终取消了该规范的“实施”。

  打官司后没受到物业刁难

  赵普表示他的官司于8月3日被登载上网,物业公司也于8月5日贴出广告收益的明细汇报。

  “我6月份就已经起诉,等了两个月物业才有反应。”赵普说,此间都是物业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前来与自己沟通,而服务部门经理与物业公司的经理却从未露面。

  “小区布告栏里张贴的永远是何时停水停电,或者何时缴费。物业与业主是提供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物业却没有提供完整的服务。”赵普表示,该小区的物业只有提升服务的“透明度”,将各方面的工作和规划进行公示,让业主知情,才能赢得业主的尊重。

  在起诉物业后,居家生活是否受到影响呢?赵普表示,物业并没有就此事对他进行任何刁难,小区保安见到他反而更客气了。

  专家看法

  邱宝昌:本案带有公益诉讼性质

  消协律师邱宝昌在得知赵普起诉物业后,第一时间致电赵普表示支持。

  邱律师认为,赵普的起诉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而因为他公众人物的身份,会使得业主与物业的矛盾问题更加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

  邱律师认为,物业与业主的关系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但是,由于物业不是业主选聘,在现实中,业主只能被迫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这种“先天不良”造成了对业主的不公平和在与物业对话中的不平等。

  目前,业主维权举证困难,物业即使被认定侵权,也没有相关部门对其实施惩戒。

  在我国的物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的前提下,所有的物业与业主矛盾都集中到法院,矛盾加深后,给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影响。

  探访朱雀门

  小区贴出广告收入公示

  昨天记者对朱雀门小区探访发现,物业公司已经悄然在公示栏里张贴出了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广告收益。

  赵普所住的朱雀门小区坐落于宣武区陶然亭公园东门对面,属于高档小区,其中有2室2厅2卫、4室2厅、6室3厅等多种户型,均价每平方米21000元。

  昨天下午记者在该小区看到,在部分小区楼宇的交叉口,高约1.5米,宽1米的广告牌比比皆是。

  赵普在博客中称,根据《朱雀门家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北京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对项目楼外广告位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司可从中收取15%作为佣金,但物业从未向业主公示过收入,也未说明使用情况。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诸于法庭。

  记者在小区公示栏内发现,物业公司已将2007年和2008年的广告收益清单贴出,上面显示小区户外广告、电梯内外广告等5个项目共收益33万余元,去除营业税及佣金,净剩近27万元。

  “我知道啊,但是对于账目我不太关心。”居住在该小区南区的一位女士说,她听说了赵普将物业告上法庭一事,但她平日多为关心的是小区环境、物业管理等方面,对于物业公司的账目问题很少上心。

  但业主中也有对赵普的做法表示赞同的。居民赵先生告诉记者,每个小区中都需要有合理维权的业主,这样业主的利益才得以维护。

  记者在采访中还听到了比较中立的说法:“想让物业公示账目,但对于数额的真实性我们无从判断。”

  北京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广告收益的公示的确是最近贴出,广告收益属于单独的收支项目,公司不会挪用,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便会由其支配。

  文/记者 景晓薇

  案情回放

  赵普:物业行为已构成违约

  赵普起诉称,2005年4月8日,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朱雀门家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物业公司)将对项目楼外广告位进行经营,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可收取经营收入中一定比例(15%)作为佣金。根据该合同约定,物业应将广告位经营收益情况告知全体业主。

  赵普称,2007年1月23日,物业又与自己签订了《朱雀门家苑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因此,物业应对小区全体业主负责,承担服务性义务。

  物业公司在朱雀门家苑小区电梯间及楼宇外设立广告位,并获取了固定的广告费收入,但在收取广告费后,未向全体业主公示,也未说明使用情况,而是据为己有。

  赵普认为,物业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赵普认为,物业公司应将广告收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

  本版文除署名外/记者 王巍

  链接·名人打物业官司

  李文索1元损失

  2006年底,二中院二审认为李文(台湾作家李敖之女,美籍华人,现住北京)向物业公司提出积极性意见与建议并无不妥,但物业公司的不足之处没有严重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

  据介绍,李文于2004年10月入住朝阳区嘉和丽园公寓小区,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

  2006年5月,李文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其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瑕疵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要求赔偿入住以来的物业费1.9万余元和经济损失1300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文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审法院肯定李文热心公益事业,向达文公司提出积极性意见与建议并无不妥。但达文公司的不足之处尚未造成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没有严重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

  朱明瑛拒交物业费

  朱明瑛因拖欠物业费被起诉。朝阳法院判决朱明瑛给付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物业管理费22774.56元。判决后,朱明瑛不服,提起上诉。

  2006年3月,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朱明瑛的官司,朱明瑛历数了物业种种“劣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建国物业公司根据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临时托管协议》及《关于临时托管协议的补充说明》而进驻清境明湖小区,并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利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作为小区业主之一的朱明瑛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有权代表业主对外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及《关于临时托管协议的补充说明》的问题,属于业主与业主团体之间民主自治范畴内的争议事项,朱明瑛以《临时托管协议》无效、建国物业公司的进入和管理不合法为理由上诉不同意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wenjie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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