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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积极推动“大调解”体系建设 努力开创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新局面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09年11月13日07:11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系统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服务我省“两个加快”,积极推动参与建立以“党政统揽、司法主导、职能互补”为核心内涵的“大调解”体系,实行社会矛盾纠纷的体系化治理,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取得初步成效。

  围绕服务大局,探索矛盾纠纷新的体系化治理

  当前,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种矛盾纠纷持续增加,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大幅增加。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首次突破1000万件,四川法院办结案件40余万件。

  面对不断增加的压力,省法院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主动作为,集全省法院之力,运用综合手段,先后开展了“集中化解涉诉信访”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化解了2537件信访老案难案,解决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7618件积案。同时,在全国率先建立涉诉信访终结移交机制、解决“执行难”整体联动机制,获得广泛认同。在专项行动的实践中,全省法院深刻认识到,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围绕大局工作主动服务、积极作为,既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是对接中心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我省“两个加快”。自觉将法院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统筹谋划。紧紧依靠党政,围绕“两个加快”中心工作大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整合各种解纷资源,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体系化治理,为“两个加快”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二是把握省情特点,探索服务大局的新机制。围绕灾区、社会等矛盾纠纷特点,通过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充分运用调解与裁判两种解纷手段,实现司法工作与社会发展、秩序保障与法治生长的良性互动。三是创新工作方法,找准服务大局的载体和平台。在“集中化解涉诉信访”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增强司法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实行对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实现矛盾纠纷的集中治理向常态维稳转变。将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扩展调解领域,集聚调解资源,构筑调解体系,将调解工作向社会矛盾纠纷发生领域拓展。为此,省法院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工作部署,全力推动和参与建设高起点、高层次、高平台的全省“大调解”工作体系,将“案结事了”工作推向纵深,使整个法院工作向“对接社会各方力量、融入大局、形成合力,发挥职能优势”转变,开创社会矛盾纠纷治理新局面。

  全力推动“大调解”,实现矛盾纠纷有效治理

  省委、省政府发挥统揽协调优势,统一部署,强力推进,建设“五大平台”,在全省形成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控制、化解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强化五项机制,拓展五个渠道,从多层面、多重心、多方位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治理。

  党政统揽,建设“五大平台”,实现“大调解”工作整体推动

  省委、省政府出台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建设“大调解”工作统揽、协调、网络、督导、保障等“五大平台”,形成领导有力、体系合理、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全省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

  建设领导平台

  我省成立了省委、省政府和省法院领导为正副组长的全省“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省各地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直接推动,县、乡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系。

  建设协调平台

  运用综治渠道,借助综治手段,在省、市、县、乡镇四级建立“大调解协调中心”,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

  建设网络平台

  纵向到底,建立从省到村全覆盖的五级调解组织网络;横向到边,建立覆盖城乡每一个社区、村(组)和社会各领域、行业、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

  建设督导平台

  把“大调解”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将开展“大调解”工作作为考评重要内容,记入领导干部个人政绩档案。

  建设保障平台

  将“大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司法救助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统筹保障。在基层乡镇设专门调解场所,落实“因案因事”的调解补助制度,通过“以案代补”调动调解工作积极性。

  司法主导,强化五项机制,实现“大调解”工作重点突破

  在省委、省政府“五大平台”基础上,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其在整个“大调解”工作体系中承前启后、贯穿全程的优势以及国家强制力特点,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整合调解资源,实现“大调解”工作重点突破。

  强化立案统筹协调机制

  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建成“立案调解中心”,统筹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相关组织机构。对来诉来访登记备案确保诉权,因案制宜积极引导进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实现各类解纷资源和手段的有效配置。确定专门人员担负立案调解工作,通过邀请调解、联合调解、立案调解等方式开展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配合,覆盖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接待的全过程。在先期组织的“大调解”试点工作中,13个中基层法院摸排11300多件矛盾纠纷,43%的纠纷被引导进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成功化解,28%的纠纷在法院立案调解环节被化解,最终通过裁判处理的纠纷仅占摸排纠纷总数的18.4%。

  强化基层便民调解机制

  突出基层,重心下移,工作前移,将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作为深化司法调解的关键,打造“衔接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化解基层矛盾”的基层便民调解机制。合理调整定位,加强力量配置,整合调解资源,将大量简单、简易的民事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化解在纠纷初始阶段。通过主动深入基层,广泛布局便民诉讼点,大力开展巡回立案、巡回调解、巡回审判工作。协助建立以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调解志愿者为主体的“调解工作站”,切实方便偏远山区、民族地区、灾区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强化司法类型化调解机制

  建立以调解案件类型化、调解主体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调解工作新机制。省法院组织各庭室充分研究商事调解、城市调解、民族地区调解、灾区调解等类型化调解经验,通过对典型个案的总结,研究类型化调解的指导原则、调解方式和调解规律,归纳出类型化的工作套路,提炼出类型化的工作方法,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类型化调解工作机制。

  强化司法全域调解机制

  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实行全程全员全面调解,覆盖司法工作的各个领域。坚持办案过程中的全程调解,在审判各个环节突出调解优先。强化全员调解,建立全省法院诉讼调解旬报告、月通报制度,院、庭长参与调解制度等,调动干警调解积极性。推行全面调解,按照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除依法不能开展调解的矛盾纠纷外,对所有纠纷都开展调解、和解。

  强化调解考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工作指标体系,强化考评和激励机制。各地法院将推动“大调解”体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奖优罚劣。坚持定期督导、检查、调度。对调解案件数和调解成功率,建立台账,定期通报。将调解结案作为高质量的、高效益的审判,衡量法官个人业绩。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在诉讼调解评查、调解结案考核同时,将调解案件的自愿履行率、再审率和申诉信访率一并纳入考评体系。

  职能互补,拓展五个渠道,实现“大调解”工作有效运转

  司法遵循“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原则,依托职能优势和专业资源,拓展协作、指导、支撑、共用和联络渠道,促进人民调解基础作用、行政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有效实现工作体系的整体运转。

  拓展与行政调解的协作渠道

  将深化司法调解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结合起来,创立全新的调解工作模式。省政府出台专门文件,将行政调解作为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修复性手段,作为建设法治政府、为民政府的重要举措,在全省大力推行。对于行政纠纷以及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民事纠纷的来诉来访,实行行政调解在先。法院对相关来诉来访登记备案,及时与行政机关及其调解组织协调沟通,对于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协助妥善处理。在司法调解中,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充分运用司法手段、行政管理手段和社会力量,化解行政纠纷以及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目前,已有20多个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指导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行政调解组织21653个,配备行政调解员26492人。行政调解工作在全省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全面展开,一大批行政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拓展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渠道

  通过工作指导、业务培训、沟通协调等多种渠道,加大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力度,帮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建章立制,规范调解行为,完善工作程序。采取“走出去”的方法,建立法官联系制度,定期走访民调组织与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政策指导,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采取“请进来”的方式,通过“以案代训”、“观摩调解”等方法进行业务指导,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就近开庭、巡回审判,邀请调解人员参与现场旁听,提高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拓展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支撑渠道

  在司法调解和裁判中充分考虑和肯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已经开展的工作;适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和行政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提高司法调解的针对性和成功率;依托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法给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肯定和支持,注重维护其权威性,提升其影响力,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拓展力量资源共用渠道

  充分拓展调解的人员网络、组织网络、工作网络,实现网络共建、资源共享、人员共用。形成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由人民调解队伍、行政调解队伍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调解联络员组成的调解人员共用网络。健全完善调解网络组织,在共用范围、共用频率上进行探索,打破各自为政。

  拓展协调配合的联络渠道

  通过“大调解协调中心”,实现联络渠道的网络化、联络工作的常态化。结合联席会议、案件反馈、行政协调等形式,实现工作联络紧密衔接。加强与各级“大调解协调中心”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的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相互借力、相互支持、共谋调处。

  自推动“大调解”体系建设以来,纠纷调解数量大幅上升,群体性事件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量下降,法院新收劳动、家庭婚姻、合同、权属案件纠纷环比出现下降的良好局面,初步显现社会矛盾纠纷体系化治理的优势作用。

  探索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新途径

  全省法院通过发挥司法职能,践行能动司法,全力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探索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新途径。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也有新的体会:

  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发挥政治优势,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体系化治理

  全省法院推动“大调解”工作,从单向度地依赖司法程序的刚性和终局性,转变为充分发挥我国的体制优势、制度优势,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在社会转型期,很多纠纷涉及多层次社会关系,多样化矛盾主体,多领域利益冲突,单靠司法手段难以解决。而推进矛盾纠纷的体系化治理,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及体制优势。通过依靠党委统一领导,广泛动员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等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科学配置各种社会资源,有效整合人、财、物,形成各有特色的解纷制度通道和平台;加强组织协调,预防、研判、集中处理社会管理与发展中最突出的矛盾纠纷;加强基层的纠纷预防、控制、化解,通过社会力量普遍参与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逆向渗透,助力社会法治秩序的渐进生长。

  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专群结合”,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体系化治理

  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既离不开专业化的法律诉求,又保存着对群众路线和工作方式的期待。全省法院系统推动“大调解”工作,将“专群结合”落实到“大调解”的体制建设和机制运行之中,既有效发挥了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也广泛吸纳了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大调解”工作使全省法院系统对转型期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走“专群结合”道路,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推进矛盾纠纷的体系化治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广泛发动群众,通过新的“专群结合”,将司法指导思路、工作原则、工作特点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使司法的人民性、民主性更加充分地得以体现;必须动员群众参与,集中群众智慧,借助群众力量,使专门机关扎根群众,实现司法职业化与司法人民性之间的高度统一,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必须强化司法主导、职能互补,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体系化治理

  在“大调解”体系中,司法调解承前启后、贯穿全程,承上启下、体现支撑。全省法院系统推动“大调解”工作,通过强化主导作用,当好参谋长,积极建言、提思路、把脉络,推进职能互补,力量整合,避免各自为政、单打独斗,或混淆职能、搞“一锅煮”,真正地将“案结事了”工作向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全域扩展,实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流兼治”和“分段施治”。作为主导部门,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运用法律专业资源,通过指导调解,确认、执行调解协议等方式,确保调解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确保调解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必须着力推进不同调解组织与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配合,扩大调解的开放性与社会性,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

  必须加强能动司法,延伸司法职能,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体系化治理

  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就法院整体工作,如果不研究大局、不研究民生、不研究社会、不研究国情、不研究国家体制,只会导致法院工作陷入困局。在“大调解”工作中,省法院主动谋划、积极汇报、争取支持,最终启动了这项系统工程。强化能动司法,就是要通过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发展与长治久安,履行政治责任;通过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为民宗旨;通过与特定的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民族文化、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相结合,体现法律的时代精神。

  必须坚决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调解和判决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而且都是我国法定的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方式,都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结案,都必须立足于实现落实审判工作目标,彻底化解矛盾,不能盲目追求调解或者判决结案率。“调解优先”是针对纠纷处理的整体而言的,能够调解的、有条件调解的都应当先行调解,以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实现“案结事了”。但也必须防止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将调解“极端化”。任何片面追求调解率,久调不决,以调拖判、以调压判的做法,都违背了“大调解”的基本原则和初衷。必须把握好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两结合,两促进。对于不宜调解、调解无望、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要果断地、坚决地依法下判。

  全省法院系统在省委的领导下,充分运用政治优势、体制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将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现实需要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培植相结合,推动全省“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这项工作还需要不断科学完善,但它显现出来的勃勃生机,已深深地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生长中。随着时光的推移,随着“大调解”工作向深度、广度扩展,它必将在服务四川“两个加快”过程中焕发出更加夺目的光彩。

  (本版图片由钟均成、徐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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