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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责打捞公司涉嫌侮辱尸体 挟尸要价可判刑

来源:荆楚网
2009年11月13日10:25
荆楚网热点网谈现场,左起依次为盛小航、敬冉、郭能、韩俊
荆楚网热点网谈现场,左起依次为盛小航、敬冉、郭能、韩俊

  荆楚网消息(记者姚盼)近日,荆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0.24”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事发现场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调查认定“荆州市八凌打捞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对其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然而,此结果并未能消解广大民众的愤慨之情。11月11日,荆楚网《热点网谈》节目中,三位主持人和特邀嘉宾、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郭能律师就此展开热烈讨论。郭律师认为,让天价捞尸者入狱有法可依。

  根据通报,陈波被罚拘留15天的罪名,是因趁学生处弱势的情况下向师生索要额外的价值300元的烟、矿泉水钱而构成的敲诈勒索罪,而向长江大学收取的打捞费用36000元看似并无不合法之处。但郭律师认为,除敲诈勒索之外,荆州市八凌打捞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还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第一,涉嫌非法经营。从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的情况看,该公司经营范围是打捞沉船和沉物,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打捞尸体的资格。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首先,打捞单位和人员必须有设备条件和服务资质,显然该公司经营的“天价捞尸”纯属“捞过界”,是非法经营。其次,打捞和处理遗体必须有民政部门、医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授权委托,如果没有接受这三个机关的授权,那么他进行的打捞和收费就属于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所收的钱就是非法所得,国家要给予没收,对这种行为也要进行处罚。就算有合法的授权,作为一种委托,也不是由打捞公司进行收费,是由公安机关判定是否收费或收费多少,并且这种收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收费,还要经过物价部门进行审批,并且开出行政事业收费的单据,然后公安机关付给相关打捞公司一定的委托劳务费。因此,荆州八凌打捞公司开天价捞尸显然是违法的。

  第二,涉嫌“侮辱尸体”。事件发生后,荆州船夫“挟尸要价”的照片经媒体公开,引起了强烈的愤慨。捞出第一位英雄的遗体后,组织捞尸的陈波以答应的36000元还没有全部到位为由“罢工”,并用一条绳子绑住遗体的右手,用另一条带铁钩的绳子钩住T恤,将遗体横在水中,向岸上的师生要钱。直到拿到钱后,才将遗体拖到船上。郭律师认为,捞尸者这样的行为是对英雄亲友的二次伤害,也是对社会风化的严重伤害,影响极坏,涉嫌“侮辱尸体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他建议当地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动机、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访谈中,主持人和嘉宾表示,英雄们走了,他们的尸体本该覆盖着鲜花,而不该成为某些人“挟尸要价”的筹码,否则难免让人心寒。他们强烈呼吁用法律让“挟尸要价”者得到应有的制裁,给敬畏生命、尊重英雄一个起码的正义。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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