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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官方回应路桥费称收费20年是经科学计算(图)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3日09:00

  11月28日,兰州市部分私家车主组织自驾游,其车身上张贴“路桥费违背民意”的标识,以此抗议征收路桥费。午时,参与活动的车辆约50辆左右。兰州警方为此调集了警力跟随。殷春永摄

  近来,兰州征收路桥费事件备受全国关注。2日傍晚,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王俊东说,重新征收路桥费,是充分考虑了兰州车主的承受能力,在征收20年的期限间,年征收价格始终不变。收费20年,是经科学计算的。

  关于兰州市重新征收路桥费事件,近日引起全国一片哗然,有关“征”还是“不征”的话题,在有私家车一族和市民间引起广泛讨论。兰州市政府今晚首次面对众多媒体公开回应此事。

  路桥费,不属于国家五部门取消范畴

  针对近日兰州市若干私家车贴出标签,集体抗议兰州征收路桥费事件,王俊东说,市民表达情绪是合理的,因为这关系到市民的具体利益,每件事情都要有理由、法律依据,必须合理合法的来做。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媒体,来取消兰州路桥费的征收。他还表示,兰州征收路桥费不属于五部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取消的范畴。

  兰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称,对于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合法性,甘肃省法制办于5月14日以甘府法函字[2009]1号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等”字的内容进行解释,6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

  这位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甘政发[1995]48号)中“城市市政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和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的规定,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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