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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再次答疑“路桥费”之争 科学计算收费期限

2009年11月29日02:28

  来源:西部商报

  兰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再次答疑“路桥费”之争

  今后 兰州路桥费每半年公布征收情况

  记者 丁炜娜 马莉

  商报讯 昨日,针对媒体对兰州市收取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的质疑,兰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本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今后,兰州市将加强通行费收支管理,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进一步增强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通行费正式批复已经公开

  11月6日,省政府以甘政函[2009]94号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正式批准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接到批文后,11月11日,市政府进行了及时发布。征收部门按照收费“六公开”即:收费项目公开、收费审批机关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期限公开、征收单位公开、监督电话公开的要求,将省政府批复甘政函[2009]94号和兰州市政府令[2007]第2号制作了宣传牌,于11月15日正式收费前在各收费站进行了公示。针对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合法性,省法制办于5月14日以甘府法函字[2009]1号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等”字的内容进行解释,6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甘政发[1995]48号)中 “城市市政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和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的规定,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收费权向银行质押是加快路桥建设的需要

  关于收费权质押问题,国务院国发[2000]33号文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了“在西部地区基础建设中,扩大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通知,兰州市作为西部欠发达城市,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状况比较困难,城市路桥建设只能通过经营城市和市场化运作来进行。自2000年起兰州市以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为质押与国家开发银行先后签订了52.9亿元的贷款协议,所贷资金全部用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收费20年期限是科学计算的

  兰州市对收费项目的还贷期限进行了科学的测算。截止2009年6月30日,兰州市以收费权为质押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余额为45.758亿元,以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5.94%测算,贷款利息为12.57亿元,还本付息总额为58.33亿元。收费期限测算在不考虑利率变动和运行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以2008年全年征收的1.04亿元为基数,以每年10%增长率递增测算,累计征收21年,共计征收66.55亿元,除去收费管理运行费用3.78亿元(以2008年全年支出1800万元为基数测算,不计算增长率),余62.77亿元。因此,兰州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自2009年11月起申请征收21年。省政府正式批准为20年,即2007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1日止。

  每半年公布征管情况

  经省政府批准的兰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采用年票、月票、次票相结合的收费方式,方便了车辆通行、减少了可能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了运行效率,是全国其他城市通行的收费方式。如:上海、天津、重庆、广州、南昌、南宁、杭州、武汉、长沙、哈尔滨、成都、南宁、乌鲁木齐、珠海、汕头、深圳、厦门等近百个城市均采用的综合收费方式,经实践检验是切实可行的。如果回到“一过一收”的老路上,则要在城市中设置收费站,就会增加市区交通压力,不利于城市发展。今后,兰州市将加强通行费收支管理,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进一步增强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修定收费资金管理办法,使收费真正做到“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争取社会各界更加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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