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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修订案完善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2日19:28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完善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村民委员会成员“难罢免”和“乱罢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修订草案明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

  修订草案还规定,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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