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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产权共有”还须限制上市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2月04日03:20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国已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适房产权问题,规定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适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2月3日《广州日报》)

  中国的经适房建设早已走在路上,然而,由于政策制定的不完善性和监督过程中的诸多漏洞,这一计划的实施不仅进展缓慢,而且备受争议。其中最大的一个争议便是:在一些地方,经适房不仅没有成为中低收入者们的“及时雨”,而且被某些特殊利益群体所利用,成为牟利的工具。实行经适房“产权共有”政策,从理论上来说,应该可以遏制利用经适房“逐利”的趋势,而且,共有产权比例越大,其商业价值也就会越少。

  可是,在实践中,“共有”和“私有”的产权比例该如何界定呢?如果“共有”产权比例定得太低,那么,相关利益群体“逐利”的空间就会很大。相反,如果“共有”产权的比例定得太高,那么,在未来有可能的市场交易中,政府则成为最大受益者,而受保障者的利益反而会很少,这就有可能形成相关机构借机“牟利”的局面。而且,只要有利益存在,就会有“逐利”者们的身影出没,这是由资本“嗜利”本质所决定的。因此,无论经适房里面的利益空间有多大,都会有人盯着那些剩余的利益。

  笔者认为,要斩断经适房分配和流通中的那只“黑手”,与其限定其牟利的空间,倒不如彻底堵上其牟利的途径。其中最为现实的一个方法,便是将允许经适房再上市的期限由现在的5年延长至20年(甚至更长),最大可能地消耗掉经适房的使用价值,以达到最大化压缩其利润的可能,这样,相关的牟利群体无疑就会打“退堂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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