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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姐弟被公证为“独女” 公证处被判担责(图)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05月29日02:38
郭娟 制图
郭娟 制图

  叶家本有四姐弟,公证书上成独女,房产因此被独吞

  法院判决公证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叶家四姐弟签订协议,约定每人继承一间。然而事隔多年后,3个弟妹才知道那套房子已登记到大姐的儿子杨某名下。

  原来南岸区公证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叶家大姐是“独女”的证明。杨某正凭着这份公证书和另一份母亲将房产赠予他的公证书,顺利地将房屋过户,并领走44万元拆迁补偿款。

  3个弟妹把南岸区公证处告到法院。日前,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杨某返还原告拆迁款中的33万元,并由公证处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叶家本有四姐弟

  公证书上成“独女”

  据叶先生称,他们总共四个姐弟,自己排老幺。父母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去世后,留下一栋一楼一底共106平方米的房屋。经商议,四姐弟签订协议,约定每人继承一间。

  叶先生称,由于他们姐弟都有房,于是把房屋借给大姐的子女居住。2008年9月,二姐听朋友说起老房子要拆迁,于是去打听情况,结果却得知大姐的儿子杨某,已凭着四川省德阳市某区和我市南岸区公证处的两份赠予和继承公证书,从开发商处领走44万元赔偿。

  后据法院认定,早在2003年3月21日,南岸区公证处作了一份公证。该公证证明叶家父母生前只有叶家大姐一个子女,所以那栋房屋由叶家大姐继承。

  德阳市某区公证处为何出具公证呢?原来叶家大姐早年嫁到了德阳,就在南岸区公证处出具继承公证书的前几天,德阳市某区公证处也出了一项公证,证明叶家大姐将这栋房屋赠予给她儿子。

  叶家大姐的儿子杨某就是凭着这两份公证书和社区证明,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领走的赔款。

  叶先生称,侄儿是借助公证的力量达到了产权过户的目的,“公证处没有调查清楚就下了结论。”

  出错公证书撤销

  弟妹状告公证处

  叶家弟妹赶忙到南岸区公证处反映。经该处复核,认为当初公证时,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证明,隐瞒了真实情况,最后在2008年10月6日撤销了2003年由“独女”继承的公证书。

  公证书虽然撤销,但侄儿已将拆迁补偿款领走。怎么办?叶先生和大哥、二姐认为,因为公证处审核不严,错误公证,才会给他们造成损失。为此,他们3人将南岸公证处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33万余元损失。

  因案件复杂,法院几次开庭审理,期间公证处还以领走赔款的杨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申请中止审理。

  法庭上,南岸公证处代理人拿出叶家大姐所在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德阳某区公证处公证书,称是杨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欺骗了他们,而且他们出具的撤销公证决定书也不是说自己错了,而是指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进行不实陈述,隐瞒了被继承人有4个子女的事实,致使该公证书内容不真实。

  该代理人还认为,在他们作出公证之前,德阳市的公证机构也出具了公证书,“有错也是德阳方面错误在先”。况且即便南岸区公证处程序有错,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直接责任。

  相关信息未核实

  公证处被判担责

  庭审期间,法院追加了杨某和叶家大姐作为被告。杨某在法庭上辩解称,房屋本来就是他父母的,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年才将房屋登记在外婆的名下。他认为自己在公证时虽然隐瞒了一些事实,但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争议房屋是叶家4姐弟父亲留下的遗产,4个子女都有权继承。由于老人没有留下遗嘱,房产应由叶家4姐弟平均继承。虽然叶家大姐将自己的份额赠予给儿子杨某合法有效,但杨某处理其他部分是越权行为,所以判决杨某返还拆迁补偿款中的33万余元。

  该院还认为,公证处应对所公证内容、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公证处在未到公安机关等户口管理机构调取被继承人身份信息,未核实继承人基本情况下,仅根据非证明身份信息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就出具了错误的房屋继承公证书,导致杨某以错误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产权登记,从而侵占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公证处应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杨某接到判决后,坚持认为争议房产是他父母的,表示要上诉。

  □名词解释

  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记者 罗彬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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