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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如实申报超生低标准缴费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8月21日02:11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第六次人口普查期间,为防止人口瞒报、漏报,北京市人口计生委日前下发文件,对在2010年11月1日前,如实申报违法生育情况的当事人,征收较低标准的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费”);低保等三种生活困难家庭,还可在3年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新规

  主动申报可低标准缴费

  此前,北京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也多次表明,在普查期间,对于京籍超生人口(如未婚生育、婚内超生),应在接受处罚后给予落户。

  这份名为《关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目前已下发各区县。

  文件规定了可以较低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2010年11月1日前,违法生育当事人主动、如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申报、说明违法生育事实,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配合人口计生部门的核查。

  标准

  超生1个按基数3至10倍缴


  人口计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北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今年,这个参考基数为:城镇居民26738元,农村居民11986元。超生1个孩子,按照基数的3至10倍(多数城区是6至10倍)征收;超生2个及以上孩子,按照基数的6至20倍征收;对于非婚生首个子女,一般只征收基数。

  特例

  分期缴纳首缴不低于50%


  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可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一,违法生育当事人享受政府低保。第二,当事人或子女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第三,违法生育的夫妻一方死亡,家庭生活困难。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金额不低于50%。

  提醒

  “较低标准”各区县不同


  市人口计生委强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较低标准”,要由各区县人口计生委,针对每个违法生育当事人的生活区域、职业,以及具体经济收入水平和违法生育的情节来认定处罚额度。

  此外,征收时还会考虑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富人名人超生、普通原配家庭、再婚家庭、双低保家庭、重症病残家庭等会各有差别。

  对话

  “短期政策有助于摸清人口底数”


  新政策对人口普查的意义何在?是否会鼓励超生?昨晚,本报记者采访了北大人口所教授陆杰华。

  新京报:以往人口普查,社会抚养费有无调整?

  陆杰华:第四次人口普查期间,我国还没有社会抚养费的概念,对于违法生育的处罚,就叫做“超生费”。当时多数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对普查期间如实申报超生的家庭,一般免缴“超生费”。

  第五次人口普查期间,如实申报超生的家庭,一般只需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即可落户。

  这次普查期间,结合公平原则和现实人口状况,采取了如实申报违法生育,按照较低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政策。

  新京报:较低标准征收,对人口普查有何意义?

  陆杰华:人口普查的主要任务是摸清人口底数,因为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公共政策、公共服务,都与人口数量密切相关。考虑到目前社会上的确存在违法生育以及为逃避处罚不报户口的情况,政府采取了较低标准征收的举措,鼓励更多超生家庭或非婚生育者能如实申报,这样不仅有助于政府摸清人口真实情况,也能够让政策外生育的孩子尽快获得正常的社会权利。

  新京报:按较低标准征收,会不会鼓励超生?

  陆杰华:这只是这次人口普查期间的一个短期政策,普查结束后,征收标准还会回到原水平。一方面,暂时的鼓励性政策,应该不会影响到长期的整体公平,而且较低标准也不是最低标准,还要根据具体家庭经济状况和违法生育的情节来定。比如富人超生,肯定是要缴纳较高的社会抚养费。

  另一方面,短短几个月的普查期间,要超生一个孩子显然来不及。等到下次普查期间,即使还会有类似政策,到时居民收入水平和社会抚养费征缴基数,都不知要提高多少倍。因此,市民应该不会期望现在超生,等待若干年后还有较低处罚的机会。

  链接

  符合三条件执行较低标准

  第六次人口普查期间,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如实申报,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区县人口计生委征收办法或细则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当事人,应在2010年11月1日前,主动、如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申报。

  2.违法生育当事人,主动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说明违法生育事实,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3.违法生育当事人,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违法生育的事实。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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