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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储户返款两万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7日07:17
  本报乌鲁木齐9月6日电记者吴亚东通讯员张卫玲马瑛储户张女士和刘女士说在银行存了10万元,有据可查;而银行则说她们只交存8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后,判决张女士、刘女士共同返还银行两万元。

  2009年12月4日,张女士和嫂子刘女士,到某银行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张女士填写完存款单后,将存单和10万元现金交给柜台里的工作人员。清点完毕后,工作人员出具了10万元的存单。

  不想,张女士和嫂子刚进家门,就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称张女士少交了两万元。同年12月25日,张女士和刘女士将10万元取走。银行多次讨要两万元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刘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银行出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天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柜员共数了8捆钱。按照一捆一万元计算,银行认为,共收到8万元。

  张女士表示,柜员的数钱次数并不代表自己就给了那么多钱。“我在存单上明明填写了"拾万元整",因填写不规范,柜员亲自在前面加上了"壹"。难道她连8万元和10万元都分不清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女士、刘女士填写的联名账户存款申请金额为10万元,银行为被告办理完相关业务后交与被告的存款凭证金额亦是10万元,但当天相关监控录像清楚地显示,被告在办理联名账户存款业务时交存柜台的钱只有8沓百元人民币,因双方对交存的百元人民币系规范捆扎(每沓1万元)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且被告对监控录像的真实性认可,故据此监控录像,可以认定被告当时交存柜台的钱款是8万元。被告多得的两万元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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