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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侵权首案”宣判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0月10日02:02
  本报讯 (记者朱燕)日前,“全国互联网电视侵权第一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落判。因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侵犯,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4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前三家被告共同赔偿8.75万元,国美电器不担责。

  北京优朋普乐公司诉称,该公司独享影视作品《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TCL公司在其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搜索,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PPStream”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

  优朋普乐公司认为,几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国美电器作为销售商,被同时列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确认3家被告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共赔偿8.75万元。销售商国美电器不担责。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涉及互联网电视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新类型纠纷案件。

  对于判决结果,主审法官解释,上海众源网络公司、迅雷公司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TCL集团生产的互联网电视机,向用户提供了影视作品的搜索服务。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理由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实施侵犯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就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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