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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方舟子遇袭案 法院为何要如此心急宣判

来源:金黔在线
2010年10月13日08:56

  方舟子遇袭案10日一审宣判,肖传国被判拘役5个半月。各种迹象显示,有关方面打算用快审快判的方式“了结”此案:10月10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人之一方玄昌明确向记者表示:“法院闪电开庭太仓促,根本来不及取证。”更有政法大学教授指:本案审理在程序上也是有瑕疵的,法院应在起诉书送达被告人10日后开庭,而现在才过6天。(10月10日正义网、《北京晨报》)

  法院为何如此心急?显然不是为了安抚方舟子、方玄昌,因为两人都对“闪电开庭”表示不满,他们希望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不是“寻衅滋事罪”来起诉;是为了庇护肖传国,向肖背后强大利益集团妥协?似乎也不像。肖如果有如此大能量,不会当不上院士,也不会困难到找亲戚行凶了;是为了显示司法部门的高效率,平息舆论?但这是一种明显可能引起巨大争议的举措,只会适得其反。

  法院的心情我们永远不懂,也不必揣测了。但笔者想指出的是,审判“方舟子案”并非越快越好,重要的应该是把本案审理成铁案,即无论是在事实、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既没有瑕疵,也能经起历史和舆论检验。

  为何要如此呢?这是因为,方舟子案由于其极高的社会关注度,已成“影响性诉讼”即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

  就方舟子案而言,它不再是简单的刑事案件,而牵涉到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公民权利如何不受暴力威胁?学术界如何建立制度性打假机制来取代个人打假?反过来,当一个学者面对“打假明星”的强势话语时,应如何保护个人权利?学术共同体应扮演何种角色?当由于法律滞后而对一些行为难以定性时,应如何弥补纠偏,等等。

  从法院角度来看,由于“影响性诉讼”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媒体关注,因而通常比普通诉讼更具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对司法、立法乃至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等,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其意义远超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司法机构在处理时,要格外谨慎,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对法治建设和世道人心的影响。但遗憾的是,在这次审理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应有的谨慎,取而代之的是“快审快判”的草率,这不能不让人质疑相关部门的专业素养。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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